聲請調解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司簡調字,111年度,126號
SYEV,111,營司簡調,126,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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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司簡調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郁絜邱哲圍邱暐勝邱振來、邱佩珍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郁絜對聲請人負有多筆債務, 履經聲請人催討無果,迄今尚積欠新臺幣496,632元及利息 未清償。而邱郁絜之被繼承邱朱阿坐遺有坐落臺南市○○○○段0000地號土地遺產,相對人邱郁絜邱哲圍邱暐勝邱振來、邱佩珍依法均有繼承權利,詎前開不動產嗣經以 分割繼承為原因而登記為相對人邱哲圍邱暐勝所有,致聲 請人無從以邱郁絜繼承之權利執行受償,相對人等所為處 分遺產行為屬無償行為,該遺產分割之協議有害於聲請人之 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間遺產分割 協議,並請求塗銷該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回復登記為相 對人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法律關係為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 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塗銷繼承登記等,依法乃法院 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 其性質為形成之訴,應以形成判決為之,顯無從由兩造以調 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屬不能調解, 爰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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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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