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0年度,530號
SYEV,110,營簡,530,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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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530號
原 告 張榮麟
被 告 莊義

訴訟代理人 陳孝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
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定民國111年4月21日(四)上午11時30分於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行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三、兩造應於文到7日內,具狀陳報或說明以下事項【書狀請寄
至本院「柳營簡易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㈠原告應陳報或說明:
 1.原告為本件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所有人之證
據,並應提出該車輛之行車執照。如非所有權人,是否有所
有權人讓與本件車輛損害賠償之債權之相關證據。
 2.該6600-XV號自用小客車之車款樣式。
 3.該車輛報廢後收取之獎勵金或折抵車款之金額為何?
 4.原證三估價單為何公司開立?零件、烤漆、工資、鈑金費用
各自為何?
 5.原告111年2月9日民事補正狀主張折舊後車輛修理費為130,9
54元,計算依據為何?
 ㈡被告應陳報或說明:
 1.被告先前所提出之被證一,資料來源為何(先前僅於書狀逕
稱出自鑑價師鑑定書,惟未說明為何書籍、未檢附該書籍之
封面或相關資料,亦未提出該鑑定書具有可信性之相關依據
)?
 2.被證一為何得作為本件原告所駕駛車輛之折舊依據(原告主
張其駕駛車輛為廂型車而非貨車)?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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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