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81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舜俞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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