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622號
PCEV,111,板簡,622,202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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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622號
原 告 曾柏凱

馬晨

洪偉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怡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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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