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462號
PCEV,111,板簡,462,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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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462號
原 告 佳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天助
訴訟代理人 張凱
被 告 蔡義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於民國111年4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 契約書為本件請求,依契約第18條合意因契約而生爭議,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影本1件在卷可 憑,本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又被告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1月以所有營業小客車一 輛,加入原告公司靠行營業,由原告領用汽車行車執照1張 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牌照2面(下稱系爭牌照 )交予被告使用,並簽定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 與經營契約書,約定被告應按月給付行政管理費,並繳納各 項牌照稅、燃料稅等稅款違約罰款,並應按時於年度檢驗 車輛,另約定乙方(即被告)未按約定日期繳交購車之分期 付款、違規罰款、行政管理費、各項稅款、保險費以及甲方即原告)代付之其他費用等逾2個月。經甲方書面催告五日內不予處理,甲方得一造解除契約勿庸經由法院訴訟程 序逕行收回牌照及行車執照。且約定當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 ,乙方(即被告)應將行車執照及號牌二面交予甲方(即原 告)向監理機關辦理繳銷。詎被告積欠行費、保險費及貸款 費未繳付,原告業已寄發存證信函做為終止兩造間契約之意 思表示,若被告收受存證信函,則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 做為兩造間契約終止之意思表示。為此,依據參與經營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一節,業據提出新 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存證信函暨回 執及帳冊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 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據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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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福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