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11年度,27號
PCEV,111,板建簡,27,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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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27號
原 告 東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乙忠


訴訟代理人 楊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前
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429號),嗣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05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
00元,尚應補繳4,0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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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