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776號
原 告 黃瓊儀
上原告與被告許潔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起訴狀繕
本(含證物)1份,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