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250號
PCEV,111,板小,250,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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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50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被 告 陳玟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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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