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1486號
PCEV,110,板簡,1486,2022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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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486號
上 訴 人 趙子云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虹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捌萬肆仟捌佰
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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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