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聲字,111年度,9號
PCEM,111,板秩聲,9,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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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秩聲字第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簡佑丞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於民國111年3月14日所為之處分(新北
警板刑字第111388352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於新北市○○區000巷00號(顯雷 壇)從事神壇活動,因發出誦經、法器搖鈴聲、號角聲等聲 響,舉發人遂向警方報案,原處分機關乃以異議人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 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自父輩即於該地開設神壇,為 鄰里服務數十載。去年初開始,卻屢遭不明人士檢舉,包括 受處分人經營非法神壇、違章建築、噪音等,之後環保局又 二度前至受處分人經營的神壇測量噪音,並經環保局再次確 認,現場沒有違法狀況,不會開罰等語,實際上,神壇營業 時間除(農曆)正月是上午8時至下午5時外,其餘時間,為 上午11時至下午5時,核與一般商業活動營業時間並無二致 ,故受處分人實在難以理解,為何檢舉人不願罷休,持續惡 意檢舉、找人麻煩?(迄今環保局已來過8次、公所3次,警 方亦多次派員到場抽查,均認定「到現場無聲音」、「無違 法情事」本神壇所發出誦經、法器搖鈴聲及號角等聲響,均 比一般汽機車經過所發出的音量、小孩的哭鬧聲小。那是否 一般汽機車也不應該在巷弄馬路上行走,家中會哭鬧小孩是 否均送孤兒院等地方由專人看管。更不要說一般家庭加工 廠所發出聲音。如果此次讓檢舉人檢舉成功,附近居民將永 無安寧之日。受處分人於板橋派出所作檢舉筆錄所聽到錄音 檔內容,受處分人可以確定,非當天神壇為信徒服務所發出 聲音。亦無法證明是於何時之所作之錄音。
三、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台幣六千元 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有所明訂。基此, 裁罰機關應於行為人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已達妨害公眾安 寧之程度時,始得為裁罰處分。至該款所稱之製造噪音及喧



嘩行為,雖不以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之聲音為限,但仍以該聲 響超越社會大眾所能容忍之音量,且妨礙不特定多數人之居 家安寧為必要。
(一)查檢舉人於警詢時陳述:「問:妨害公眾安寧之情事為何 ?答:使用法器的鈴鐺以及吹響號角聲。使用法器及號角 。」;「該戶於何時何地訪害公眾安寧?一日共幾次?持 續時間為何?答:於上午到下午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 0號不定時妨害安寧,不一定,約1至3次,每次約30分鐘 。」;另檢舉人於警詢時陳述:「問:該戶於何時何地訪 害公眾安寧?一日共幾次?持續時間為何?答:它們是白 天不定時,不一定,有時候4至5次,每次約30分鐘,更久 還會長達1小時。」;「妨害公眾安寧之情事為何?答: 作法事、會拿法器製造鈴鐺聲以及吹響號角。」有上開檢 舉人之警詢筆錄在卷足佐,複查卷附光碟之錄影畫面可見 確有搖鈴之聲響,據此雖可認定異議人確有發出法器聲響 然該音量是否達噪音標準不明且其持續性是否已妨礙週遭 多數人之居家安寧尚缺乏客觀之證據,自不足認定違序事 實。從而本件除檢舉人之指訴外,顯缺乏其他證據證明異 議人之違序行為。揆諸首開說明,自不能推定異議人有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二)是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為由,對 異議人為科處罰鍰新臺幣1,000元之處分,於法尚有未合 ,故異議人請求撤銷該處分,核屬有據。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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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