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抗字第19號
抗 告 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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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同
代 表 人 謝明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字第4號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提 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2月24日以111年度聲字第12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 於111年3月8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亦於111年3月4日以裁定命 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 定已於111年3月9日送達,此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 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 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陳 秀 媖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 映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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