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上字,111年度,248號
TPAA,111,上,248,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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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上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成長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德雲
訴訟代理人 葉維惇 會計師
被 上訴 人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代 表 人 吳毓紘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5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法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 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 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 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 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則應揭示該解釋之字 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 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 。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 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 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訴外人張娟娟所有南投縣竹山鎮照鏡段849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民事 執行處92年度執字第4010號執行拍賣,於民國93年2月16日 由訴外人張月娥拍定,並於93年3月22日取得所有權登記, 嗣經被上訴人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計新臺幣(下 同)410,018元,並函請執行法院代為扣繳,及通知義務人 、拍定人得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依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該通知函已於93年3月12日送達拍定人及義務人,南投 地院民事執行處亦於93年6月23日向被上訴人代繳土地增值 稅410,018元。上訴人由訴外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代理 以106年1月11日函(收文日),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



及行為時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代位債務人向被上 訴人申請重新核算系爭土地增值稅,並將溢繳稅款加計利息 退還執行法院重新分配,經被上訴人106年1月19日投稅竹字 第1061100135號函(下稱原處分1)復未准所請,上訴人不 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 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22號判決駁回,上訴人提起上訴,經 本院109年度判字第598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 並經被上訴人於110年10月26日以投稅竹字第110153869號函 (下稱原處分2,與原處分1合稱原處分)通知上訴人其請求 重行核算土地增值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退還溢繳 稅款,所請歉難照准之內容。上訴人聲明:「1.訴願決定及 原處分均撤銷,2.被上訴人應作成退還土地增值稅410,018 元,並按自南投地院代為繳納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國 庫支票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 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退還南投地院民事執行處重新分配 之行政處分。」仍經原判決駁回。
三、上訴人對原判決上訴,主張略以:㈠、依據財政部89年11月8 日台財稅字第0890457297號函規定,有關土地稅法第39條之 2第4項規定之適用,納稅義務人如已提供農業用地於89年1 月28日作農業使用之證明文件,即已善盡舉證責任,而稽徵 機關如未能查得該農地於該日期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即應 准予適用;倘該農地是否「未作農業使用」陷入真偽不明之 狀態時,舉證責任之不利益即應歸屬於稽徵機關,並非納稅 義務人。而被上訴人於106年5月18日與88、89年間系爭土地 鄰地(同段822地號)之所有權人訪談紀錄,其談話內容雖 指稱「系爭土地93年拍賣前大多荒廢著,拍賣後新所有權人 僱工整地後才有持續耕作」,然其無法確認所謂「大多荒廢 者」之時點是否包括89年1月28日此一時點,亦無從得知是 否因種植牧草而致其誤認系爭土地為荒廢,自難據以作為認 定系爭土地是否未作農用之依據。又被上訴人所提示之航照 圖為88年9月23日及89年6月26日所拍攝,距89年1月28日相 隔4、5個月之久,實無法證明系爭土地於89年1月28日是否 未作農業使用;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 (下稱農林航測所)就B區(即系爭土地)之判讀結果為「 以草生地為主,無法推斷是否有墾殖之行為」,顯見其不排 除該地有種植牧草之可能性;而就89年6月26日航空照片有 關C區(即系爭土地)之判讀說明「影像上呈現無植生覆蓋 之裸露地與無規則排列之草生地,無法推斷是否有墾殖之行 為」,應係88年所種植之牧草已被收割所致,此由與系爭土 地於88年具有相同植披色澤陰影之850地號鄰地於89年亦同



時呈現灰色沙地可明,故系爭土地自應判讀為有墾殖行為方 符經驗法則。又休耕補助及獎勵造林係屬補助性質,並無申 請之強制性;農用證明則限於特殊目的方須提出申請,而本 件並無特殊需求,自無法提出申請之紀錄,原判決已違反納 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證據法則、經驗法則及 論理法則。㈡、系爭土地之土地謄本所載之使用類別為「農 牧用地」,且於88年及89年間,課徵稅額項目記載皆為田賦 ,並未改徵地價稅,上訴人實已負系爭土地於89年1月28日 係作農業使用之舉證責任,惟原判決未對此有所論駁,逕認 定上訴人未負系爭土地作農業使用之舉證責任,構成判決不 備理由之違法等語。    
四、惟原判決已敘明:系爭土地原為訴外人張娟娟所有,係一般 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地目為旱,屬農業用地。上訴人主張系 爭土地於89年1月6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係作農業使用之 農業用地。被上訴人提出系爭土地於89年1月28日(88、89 年期)並無申請休耕轉作補助、獎勵農地造林及辦理農用證 明紀錄;被上訴人於106年5月18日與88、89年間系爭土地鄰 地(同段822地號)之所有權人訪談,其稱系爭土地原所有 權人購買系爭土地後並未耕作,雖曾挖掘水池,但不清楚是 否有養殖魚類系爭土地93年拍賣前大多荒廢著,拍賣後新 所有權人僱工整地後才有持續耕作之內容;被上訴人查調農 林航測所88年9月23日及89年6月26日拍攝之航照圖,審認88 年9月23日系爭土地雖有綠色植被,惟與鄰地行列整齊的種 植樣貌不同,其中88年9月23日航照圖顯示,系爭土地有2處 灰色凹陷,貌似水池,89年6月26日航照圖顯示,已無灰色 凹陷痕跡,惟有大片沙土覆蓋等情,以證明系爭土地於89年 1月28日之時確實「未作農業使用」之事。再依農林航測所 依上述航照圖就相關影像特徵進行判讀,判讀方式「有墾殖 之行為:指土地有規律行列,或田埂整齊,作物生長狀態均 勻一致。無墾殖之行為:指土地沒有規律行列,或植生無明 顯規則排列,或大小、形狀及紋理等不相近」;其110年10 月27日函復就88年9月23日航空照片判讀說明「1.A-1(部分 係鄰地850地號土地)及A-2影像上呈現規律行列紋路,以及 大小形狀相近之植物,推斷有墾殖之行為。2.B(即系爭土 地)以草生地為主,無法推斷是否有墾殖之行為。」及就89 年6月26日航空照片判讀說明「1.A-1(部分係鄰地850地號 土地)及A-2影像上呈現規律行列紋路,以及大小形狀相近 之植物,推斷有墾殖之行為。……3.C:影像上呈現無植生覆 蓋之裸露地與無規則排列之草生地,無法推斷是否有墾殖之 行為。」等語;且佐以88年9月23日及89年6月26日航空照片



中與系爭土地影像相仿之土地(即農林航測所於110年10月1 2日關於編號C)之判讀說明「4.C:影像上呈現無植生覆蓋 之裸露地與無規則排列之草生地,無法推斷是否有墾殖之行 為。」亦認屬草生地之內容。是據上可知無法認定系爭土地 迄至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有符合土地稅法第3 9條之2第4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之情事,故此 項構成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退稅請求權發生要件即「系 爭土地作農業使用」事實真偽不明之不利益,應由對其有利 之納稅義務人負擔。另上訴人雖主張當時系爭土地不排係種 植牧草,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未見系爭土地指土地有規 律行列,或田埂整齊或植生明顯規則排列,或大小、形狀及 紋理等足認有墾殖行為之影像,自難作何有利上訴人之認定 等得心證之理由。上訴意旨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 其上訴理由,無非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 為指摘,並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 詞,執其主觀之法律見解,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 論斷違法,而非具體表明原判決究竟有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 或適用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 ,尚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依首 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林 玫 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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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