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上字,109年度,739號
TPAA,109,上,739,202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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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上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俊卿
訴訟代理人 張憲瑋 律師
袁金蘭 會計師 (兼送達代收人)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宋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所得稅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9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民國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 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 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 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 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院受理當事人間所得稅法事件,因認所適用之民國98年5 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乃提出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 憲法審查,於該聲請案件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王 俊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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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