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9年度上字第344號
上 訴 人 盧姝如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
石宜琳 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代 表 人 陳慶和
訴訟代理人 許淑華 律師
黃世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
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行政訴訟上訴後,被上訴人代表人由張新仁變更為陳慶 和,茲由新任代表人於民國109年8月20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承 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緣上訴人原係被上訴人數位科技設計學系副教授,前於102 年間以發表於「Advances in Engineering Education」期 刊(該期刊為電子期刊,出版單位為Academy Society of Engineering Education,期刊網址為http://aee-asee. org,下稱系爭期刊)之論文「Interactive Augmented Reality Pop-Up Book Design for Elementary School Students」(下稱系爭論文)為代表著作向被上訴人申請升 等為教授,經被上訴人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 審查通過,於102年8月1日起升等為教授。105年間因法務部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查獲被上訴人學校黃○亮教授(於101年 11月借調至○○○○大學擔任校長一職)涉販售國外學歷及創建 期刊發表網站情事,其中期刊部分,依當時所獲資料,計有 50種以上期刊涉有與學界一般認知之專業出版社所出版期刊 之名稱雷同,或部分需以帳號、密碼登錄,始能查找論文等 情事。教育部爰以105年7月21日臺教高㈤字第1050040576號 函(下稱105年7月21日函)檢附疑義期刊清單,請被上訴人 清查近10學年內(即95學年至104學年)教師資格送審案是 否有疑義期刊,並造具涉案教師清冊併教師資格履歷表報部 ,並續依法妥處。嗣被上訴人將清查結果函報教育部;教育 部復以106年7月18日臺教高㈤字第1060096765C號函(下稱10 6年7月18日函)檢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7年5月 25日更名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所查黃
○亮教授設置疑義期刊網站之投稿紀錄(上訴人之投稿紀錄 計4篇著作,其中1篇為系爭論文),請被上訴人就所涉教師 投稿著作如屬教師資格審查之代表著作者,撤銷教師資格; 為參考著作者,剔除未符合規定者,重行審查。其間,被上 訴人就上訴人升等教授之系爭論文刊登於系爭期刊之情事, 經被上訴人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下稱學審會)決議立案調 查,經106年7月20日105學年度第4次學審會決議略以:㈠向 「Advances in Engineering Education」期刊(該期刊之 出版單位為American Society for Engineering Education ,期刊網址為:https://advances.asee.org/,下稱AEE期 刊,至系爭期刊、疑義期刊與AEE期刊相似度如本判決附表 所示)之出版單位查證,上訴人疑義論文(即系爭論文)登 載期刊之網址(即系爭期刊http://aee-asee.org網址), 非其官方網址(即AEE期刊網址),未具合法性,且與其出 版之期刊同名,符合教育部106年2月21日臺教高㈤字第10501 50406號函(下稱106年2月21日函)所示未符合「公開」之 態樣,「屬偽裝刊登於知名期刊資料庫」,易導致審查人誤 判,而目前該網頁均查無該篇送審論文(即系爭論文)。㈡ 因上訴人疑義論文未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下稱審定辦法)所定有關「公開」之規定,易導致審查 人誤判,且涉及代表著作,爰參照教育部106年7月18日函之 處理原則,建請撤銷其教授之教師資格。被上訴人復於106 年9月28日召開106學年度第1次教評會(下稱106年9月28日 教評會)審議,經請上訴人列席陳述意見,決議自決議之日 起撤銷上訴人教授之教師資格,並以106年10月6日北教大人 字第1060210132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上訴人。上訴人不 服,向被上訴人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申評會)提起申 訴,遭作成「申訴駁回」之評議決定。上訴人仍不服,提起 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並變更聲明:訴願 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嗣於108年10月14日準備程序時,聲 明:訴願決定、申訴評議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經原審法院 判決駁回後,乃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人起訴之主張及被上訴人於原審之答辯,均引用原判決 所載。
四、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其理由略謂:
㈠被上訴人就上訴人升等教授之系爭論文刊登於系爭期刊之情 事,經學審會立案調查,於105學年度第4次學審會作成決議 後,被上訴人復召開106年9月28日教評會審議,經請上訴人 列席陳述意見,決議自決議之日起撤銷上訴人教授之教師資 格,理由略以:(一)本案有關教師資格送審之代表著作應
符合「公開」之規定,於上訴人投稿涉案著作,以迄目前之 規定均為一致,亦即教育部106年2月21日函有關是否符合公 開規定態樣之意旨,可作為本會對本案涉案著作是否符合公 開規定之判斷依據。(二)基於上訴人陳述意見與其歷來書 面說明資料,以及學審會調查審議結果,已得確認渠涉案著 作所投稿之「期刊」及其「網址」,除其名稱與知名之期刊 名稱雷同、網址不同外,其原投稿期刊之網址現已不存在, 且業經與正版期刊出版單位查證確認渠涉案著作所投稿之網 址確非屬該正版期刊所有。(三)本會現並無法就上訴人於 期刊投稿涉案著作時,其究屬「故意」或「過失」進行判斷 。惟本案自進行調查作業以來均未能於網路查得渠涉案著作 之詳細書目資訊,渠亦無法提供有利證明資料(如審查意見 等),顯未符合審定辦法、教育部106年2月21日及同年7月1 8日函公開規定之意旨。(四)依上訴人歷來所提供期刊網 站查詢涉案著作或該著作被引用之畫面實料,現均已無法查 得相關實料,又該師涉案著作登載於教師資格履歷表之出版 時間為101年6月,惟其所提供資料之接受函日期為101年8月 10日、修正意見函日期為101年7月30日,時間序列上似有所 矛盾,經請上訴人說明,渠亦無法釐明。人事室前於105年8 月18日至該網站查詢結果,僅有「篇名」資料,尚無其他詳 細書面資訊,該室復於106年2月22日至該網站查詢,已無相 關資訊迄今。而目前該網頁均查無該篇送審論文。又依上訴 人提供系爭期刊於102年間之網頁擷取畫面(即原證10、11 ),該網站僅公開收錄論文之「篇名」清單,但尚無從公開 得知各該論文之作者、發表年度、卷別及期別等資訊,且上 訴人亦未提出系爭期刊就系爭論文之具體審查意見供查核。 另依上訴人辦理升等教授申請提出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其中送審代表著作記載:「出版處所或期刊名稱:Advances in Engineering Education」(即系爭期刊);「期刊卷 期:3(3)」。而系爭期刊之簡寫同樣為AEE,系爭期刊網 站並有同樣AEE字樣。系爭論文確實有需登錄帳號、密碼始 能登入進一步查找論文作者、摘要等資訊,不符行為時審定 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對於升等送審之專門著作需為公開發 行或公開及利用之規定。再細譯上訴人所提國立臺北教育大 學獎勵教師學術研究成果申請表第3頁關於相關證明文件Eng ineering Index(簡稱EI)收錄證明之Publisher name(出 版者)應即指美國工程教育學會(正確名稱為:American S ociety for Engineering Education),該學會出版之期刊 應係指正版「Advances in Engineering Education」期刊 (即AEE期刊)。再者,EI在全球的學術界、工程界、資訊
界中享有盛譽,是科技界共同認可的重要檢索工具。COMPEN DEX是EI衍生而成的資料庫型式產品,堪稱目前相當主要且 詳盡的工程文獻索摘工具,透過Engineering Village(簡 稱EV)平台提供檢索利用。EV為美國Engineering Informat ion Inc.(簡稱Ei)建置之網際網路工程資訊服務系統,提 供研究人員單一介面查詢各類工程相關資訊,系統內容包括 上面所提之COMPENDEX,及NTIS、GeoBASE、ReferexEnginee ring、INSPEC等資料庫檢索。故EI(EV)為檢索相關學術界 、工程界、資訊界論文之資料庫至為明確。依被上訴人以「 上訴人英文全名」或上訴人所稱ISSN碼為關鍵字查詢EV檢索 平台,以上訴人英文全名覓得上訴人之6篇文章均非系爭論 文,以ISSN碼則完全未有任何搜尋結果,完全無法自資料庫 中查得任何系爭論文資訊。故系爭論文確實於上訴人辦理升 等教授申請時並未公開甚明,上訴人於獎勵教師學術研究成 果申請表記載EI資料庫收錄期刊之論文乙節,顯與檢索結果 不符而不足採憑。況EI(EV)為檢索資料庫,並非網址或期 刊前面貫名EI即得稱為EI,上訴人所舉系爭期刊網站資料, 尚無足取。綜以系爭論文經審查人之審查意見為「此論文被 Advance in Engineering Education期刊(即AEE期刊)接 受值得肯定」、「有多篇EI、TSSCI之期刊」、「代表著作 為1篇EI之期刊論文」,均足徵系爭論文除未符一般認知之 「公開」概念外,並符合教育部106年2月21日函「未符合公 開」之態樣,且「屬偽裝刊登於知名期刊資料庫」致影響審 查人審查意見而給予較高之評價甚為明確。被上訴人以教評 會據上開事實,上訴人辦理升等教授申請審定之系爭論文事 後發現未符行為時審定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及教育部106 年2月21日函所示之「公開」要件,且易導致審查人誤判, 依教育部106年7月18日函之處置方式,予以撤銷教授等級教 師資格之處分(即原處分),依法即無不合。
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2項及行為時審定辦法第11條第 1項第2款規定之文義解釋,所謂公開發行,乃指該專門著作 經刊載於公開發行之刊物,使客觀之第三人就相同專門著作 均而能為公眾所週知。教育部106年2月21日函乃就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第14條第2項及行為時審定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 規定關於專門著作公開發行為文義性及細節性之說明,並無 違法律規範之意旨,而與不溯及既往原則無涉。上訴人係英 國雪菲爾大學博士,自92年8月起即擔任大學助理教授,96 年8月起復晉升為大學副教授,依其從事大學教職多年之資 歷及經驗,對學術論文投稿期刊判斷之能力,及以其所具備 之學術專業及外語能力,就學術界普遍認知AEE期刊係由美
國工程教育學會(American Society for Engineering Edu cation)所出版,自應知之甚稔。又教育部105年7月21日函 附疑義期刊清單即包含系爭期刊,被上訴人係依教育部檢送 之清單及投稿紀錄進行查證,進而獲知系爭期刊就系爭論文 之刊登方式不符行為時審定辦法所定「公開」要件,爰作成 原處分,自屬於法有據。上訴人雖主張於103年間發表其他 論文時,曾引用系爭論文於參考文獻當中,並建有「google scholar」網頁超連結等情。然該超連結於106年間已無法 查找系爭論文,況此超連結亦無法證明是否需登入帳號、密 碼始能得知系爭論文關於書目資訊、作者、摘要或全文等全 部資訊,而難以證明是否與「公開」之要件不符。至上訴人 主張依淡江大學學位論文服務系統所示,系爭論文曾為研究 生劉語平所引用乙節。惟原審質之:系爭論文升等通過後, 是否必需放在圖書館嗎?上訴人答以:是。縱以上訴人提出 系爭論文繳交圖書館清冊,則系爭論文於上訴人通過教師升 等後,既需繳交圖書館。故研究生劉語平所引用系爭論文既 為上訴人辦理升等教授申請通過之後,自難認定其引用系爭 論文之管道為何?亦無法認定系爭論文登載於系爭期刊是否 需登入帳號、密碼始能得知系爭論文全部資訊。上訴人主張 系爭論文於上訴人辦理升等教授申請前已經公開云云,並無 足採。上訴人復主張系爭論文係於101年6月間出版於系爭期 刊,然該時被上訴人理學院並未有任何學術期刊之列表。上 訴人主張102年間優良學術期刊列表內容,既與上訴人系爭 論文於101年6月間出版於系爭期刊並無任何因果關係,自難 僅以優良學術期刊列表第36項期刊與系爭期刊名稱相同,即 認系爭論文已公開。至獎勵教師學術研究成果申請表乃上訴 人為申請需要所製作,此徵諸上訴人於申請人欄用印極明, 自未足認定系爭論文登載於系爭期刊是否符合公開之要件。 依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 「系、所不辦理著作外審,僅就教學服務成績進行考核評分 」,另依上訴人辦理升等教授申請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所 記載「送審代表著作」欄位後,既有「以上所填各項資料如 有不實,自負法律責任」之記載,並經上訴人用印確認,故 被上訴人人事室所製作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僅就上訴人關 於查核表學校審查程序部分為程序審查,其他部分則係依上 訴人所勾選之項目併為勾選。況教師資格查核表乃由被上訴 人人事室所製作,衡其業務內容及專業實無法就系爭論文是 否符合出版公開發行之事實作實質審核,足見系教評會審查 範圍僅為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而不涉及著作相關審查,教評會 除依程序將升等論文送交校外外審委員審查後,按外審結果
作成決議外,對於教師資格查核表並無實質查核。上訴人雖 提出原證13、原證14及原證15作為期刊審查之依據。然依各 該內容僅得證明上訴人與系爭期刊間曾有聯繫,無從據以認 定系爭期刊公開系爭論文。況細譯原證13電子郵件系爭期刊 共同編輯之來文內容為「……Please re-sent us your artic le in WORD format for our publishing process and som e necessary revision.(為了我們出版程序及一些必要的 調整,請用WORD格式重行寄發您的論文)」,僅係關於系爭 論文檔案格式之需求,與一般情形之審查修正意見係與論文 內容息息相關之常情不符,且原證13電子郵件日期為101年7 月30日,原證14系爭期刊論文接受信之時間為101年8月10日 ,然上訴人主張系爭論文之出版時間為101年6月間,自事件 時間之先後觀之,實與通常一般情形下論文刊登前即須通過 審查之機制大相徑庭,自難認原證13、原證14及原證15為審 查修正意見。
㈢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辦理升等教授申請時,被上訴人對投稿期 刊並未設有任何限制云云。縱使被上訴人對投稿期刊並未設 有任何限制,然系爭論文既刊登於系爭期刊,而系爭期刊復 與美國工程教育學會出版之期刊即AEE期刊具有名稱相同、 網址名稱相近之高度偽裝知名期刊性質,足以影響審查人審 查意見而給予較高之評價,故非謂被上訴人對投稿期刊並未 設有任何限制,即得反面推認系爭論文刊登於系爭期刊未影 響審查人審查意見。上訴人又主張系爭期刊為具雙審查程序 之優良期刊云云,固據提出系爭期刊論文接受信1份在卷, 然依系爭期刊論文接受信之內容,並未載有系爭論文名稱, 且系爭期刊論文接受信之時間為101年8月10日,然上訴人主 張系爭論文之出版時間為101年6月間,實與通常一般情形下 論文刊登前即須通過審查之機制迥異,故系爭期刊論文接受 信尚不足以認定系爭期刊是否為具雙審查程序之優良期刊。 況系爭期刊依上訴人自行提出之原證10網頁紀錄,自西元20 10年至2013年間,每年發刊期別為1至6期(2013年僅出版一 期),亦非月刊之出刊週期。再依原證10第2頁網頁列印資 料左上角,上訴人係於2017年12月20日擷取網路上之網頁資 料而為列印,依該頁顯示系爭期刊之出刊情形,自2013年出 版最後一期期刊後,完全再無出版任何期刊。至上訴人主張 EI收錄系爭期刊,因為上面有ISSN編碼2224-7491云云,並 提出原證31為證。然依國立中興大學圖書館館訊之記載,EI 資料庫於96年即改名為EV。斯時EI資料庫既已改名為EV良久 ,何以於官方網站上仍自稱EI,況依館訊所記載EV資料庫之 網址,均與上訴人提出原證31之網址不同,實難認原證31為
EV資料庫之網址。綜上,均難認系爭期刊係正常經營且收錄 於EI資料庫之公開期刊至為明確。上訴人另主張以現行國內 博碩士論文加值系統及法源法律網頁,因此期刊網站要求使 用者登入,非謂刊登於需要登入之網站之論文即為不公開之 論文云云。然依上訴人提出原證19臺灣博碩士論文加值系統 或法源法律網為例,於未登入前之書目資訊即包括有篇名、 學校、系所、難度、論文領域、作者、出版日期、期別、頁 數、關鍵詞、摘要、目次等諸多書目資訊,相較被上訴人人 事室於105年間查找系爭論文時,於未登入前除系爭論文名 稱外,均無其餘書目等資訊之情形迥異,故依系爭期刊於未 登入帳號前所能查得系爭論文之資訊,實難以認定有公開之 情形甚明。
㈣原處分依行為時審定辦法第11條規定及被上訴人106年9月28 日教評會決議辦理前,既已分別經被上訴人105學年度第3次 及第4次學審會依程序進行,並依法調閱關於系爭論文是否 「未符合公開規定」及「確有影響審查人審查意見之虞」等 情,上訴人除書面補充說明相關疑義,並列席陳述意見。則 關於教師資格送審,為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基於尊重其 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被上訴人 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 度。上訴人之教授資格雖前經審定,然被上訴人於事後發現 系爭論文不符行為時審定辦法所定「公開」要件,並「確有 影響審查人審查意見之虞」,故上訴人升等教授職級教師資 格之處分(下稱前處分),因自始即存有事實認定錯誤之違 法瑕疵,被上訴人撤銷該處分對公益並無重大危害,且具導 正學術研究風氣,落實大學研究學術之公益性,況上訴人依 其學術專業能力及長期研究歷練,就系爭期刊之發表方式未 符行為時審定辦法所定「公開」要件,本得於投稿前即詳為 查證及預見,卻疏於查證仍投稿於系爭期刊,主觀上縱非故 意,亦難謂無重大過失,自無信賴值得保護之情事,又上訴 人之信賴利益亦非顯然大於撤銷前處分所欲維護之公益,故 被上訴人以原處分撤銷上訴人教授之教師資格,即難謂為違 法等語。
五、上訴意旨略謂:
㈠按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師違反學術倫理暨送審教師資格規定 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若上訴人系爭論文「未公開」係違反 學術倫理,必須達到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方才該 當。若「學審會」(即只經校評會,而不經系評會、院評會 )發動之初,懷疑上訴人系爭論文之送審「干擾審查人或審 查程序情節嚴重」,但經審查結果,其送審違規干擾審查人
或審查程序之情節「並不嚴重」,即應結束「學審會」之程 序,改由與聘任程序相同之三級三審制(即先經系評會、院 評會,再送校評會)處理。反之,若「學審會」審理之後, 認定上訴人系爭論文之違規送審「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 節嚴重」,其處分書即應記載所認定送審違規行為「干擾審 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之具體理由。上訴人於102年以 系爭論文提出升等申請時,並未偽造、變造「專門著作已為 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並不符合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教師違反學術倫理暨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辦法第2條第3款 之要件,亦不符合同條第5款之要件。不論是訴願決定書或 申訴評議決定均未說明上訴人有何處違反學術倫理之依據, 亦未敘明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未符合出版公開發行」之送 審違規有如何之「干擾審查情節嚴重」。退萬步言之,縱上 訴人有任何送審違規之情事,然因系爭期刊與AEE期刊本質 為不同之期刊,且有不同之ISSN編碼及出版單位,故上訴人 發表系爭論文之行為並非該當「偽裝刊登於知名期刊資料庫 」。上訴人於102年提出教師資格升等申請時顯無違反教育 部106年2月21日函說明(一)之故意,且與國立臺北教育 大學教師違反學術倫理暨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辦法第2條 之情形並不相當,縱有送審違規,亦難謂「其他干擾審查人 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被上訴人即應結束「學審會」之程 序,改由與聘任程序相同之三級三審制處理,然原處分逕依 「學審會」認定上訴人教師升等違規並撤銷上訴人之教授教 師資格,顯然與上述行政程序不合,原判決未撤銷原處分、 申訴評議決定及訴願決定,已違反正當行政原則,自非適法 。
㈡本件於106年5月22日就上訴人升等代表著作是否涉疑義期刊 等情進行立案討論,有105學年度第3次學審會會議紀錄可稽 ,則被上訴人組成學審會時理應依循100年6月28日被上訴人 教師違反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辦法第7條規定 :「檢舉案件成案後,由校教評會委員推選3人以上及本校 相關專業領域教授2人以上組成『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 及學術倫理審理小組』(以下簡稱審理小組)處理教師被檢 舉案件事宜,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學者專家參與。審理小組之 召集人,由小組成員互推之。」及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 意旨,由具有專業背景之成員,組成學審會調查此案後,再 將結論交由教評會決議是否維持上訴人教授資格,方符合正 當法律程序之規定。然被上訴人卻於106年5月16日,逕自修 改前揭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為:「本會就受理之案件必要時 得成立調查小組,其成員以三至五人為原則,其中一至二人
應為該領域之學者專家。」亦即學審會調查小組之成立已非 必要,尤甚者,學審會得於未具有專業領域之審查委員參與 之情況下作成決議,任由被上訴人恣意挑選不具有專業背景 之成員組成學審會及調查小組,在此情形下逕自作成學審會 第3次及第4次決議,而其調查結果後續也由教評會沿用,進 而作成撤銷上訴人教授資格之行政處分,顯然已侵害上訴人 權益甚鉅。然原判決對於前揭重大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司法 院釋字第462號解釋之結果視而不見,更未依該解釋之意旨 進行程序正當性之審查,縱原判決認定教師送審之資格為具 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採低密度之審查云云,被上訴人至少 仍應符合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意旨,即教評會及申評會 成員須有相關專業背景,以維持教師領域之專業水準;然不 論是作成原處分之教評會成員,抑或是作成申訴評議決定之 成員,均與上訴人之專業背景(諸如:設計美學、視覺傳達 設計、設計思考、文化創意與設計、互動多媒體設計、互動 展示設計、數位兒童教育用品設計與開發、擴增實境應用、 資訊科技融入教學、行動學習等)無關,顯見被上訴人之判 斷已有違法情形,惟原判決並未依法審酌,反而混淆教師資 格審查與著作內容審查之分際,曲解原處分係屬判斷餘地之 裁量權,顯已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審查意旨而有重 大違誤之處。另依106年9月28日教評會會議紀錄,其決議方 式顯已違反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8 條第1項前段有關「投票採無記名單記方式進行」之規定, 顯見原處分作成程序已生重大違誤,原判決予以維持顯已牴 觸正當行政原則。
㈢本件教師升等時校方分為「教師資格審查」及「著作內容審 查」,教師資格審查係行政單位就教師是否符合升等資格進 行升等程序之詳實審查(本件即為被上訴人之系、院、校教 評會及人事室進行升等流程審查,原證5-6參照),此部分 之審查為機械性之資格審查,沒有任何專業性、不可替代性 ,行政法院不應逕自認定此為專業性屬人事項;反之,著作 內容審查則由具備專業知識之學者擔任外審委員,再就論文 內容進行實質審查及評分(原證7、被證7參照),因此就著 作內容之審查自然有專業性、獨立性之判斷,行政法院自應 予以尊重。按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6條 第1項及第2項規定,被上訴人就「教師資格審查」絕非單純 形式審查,上訴人提出之升等申請資料後,先於102年5月9 日由系(所)級教評會審查通過,復於102年5月20日由院級 教評會審查通過(原證5參照),再於103年1月由被上訴人 人事室查核通過(原證6參照),其上審核表格均詳實記載
「均符合出版公開發行(期刊發表)規定」及「專門著作出 版時間應於外審前」等審核項目,且區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之勾選欄位,並由系教評會、院教評會、被上訴人人事室審 核後於不同欄位進行勾選,均確認系爭論文業已公開發表。 倘若被上訴人僅單純形式審查(假設語),何以原證5-6欄 位需要分列不同審核勾選欄位?依一般形式審查之經驗,被 上訴人只需檢查有無缺件即可收案,根本無須逐一進行詳實 查核確認。足證上訴人之教師資格申請部分係以「實質查核 方式」判斷系爭論文發表時符合「公開」之要件,絕不可能 僅採取形式審查,而有任何誤判之情事。原判決就國立臺北 教育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認知錯誤事實,且未經詳查前 揭辦法之完整規定,單憑前揭辦法第14條規定逕自解釋為被 上訴人教師資格審查僅為形式審查云云,自屬率斷。況被上 訴人教師升等之制度若僅為形式審查而無具體審查系爭論文 是否符合各項要件之程序(僅假設語,上訴人否認之),則 上訴人早於系爭論文發表前就曾發表其他論文於TSSCI期刊 ,果若教師升等僅係採形式審查方式,則上訴人理應早已通 過教師升等,然斯時上訴人申請教師升等並未順利通過(原 證8參照),足證教師升等程序均採實質查核。又因此部分 之審查並非如「著作內容審查」時,不同外審委員對於系爭 論文「內容」之審查結果極有可能出現不同分數或評語,此 係因著作審查具有高度屬人性之故,基此,系爭論文刊登於 不同期刊網站確實有可能影響個別外審委員之信賴性,理由 在於不同外審委員對於渠等學術領域之期刊有不同的信賴度 與審酌標準;然被上訴人單純就上訴人教師升等案提出之論 文是否符合「公開」要件之判定並無任何混淆或學術審酌之 空間,自無可能有判斷餘地之適用。惟原判決竟以外審委員 對「著作內容審查」之評論及附帶之評語「此論文被Advanc e in Engineering Education期刊刊登接受值得肯定」等語 ,認定系爭論文刊登於系爭期刊影響審查人員意見而給予高 度評價云云,顯然混淆「教師資格審查」及「著作內容審查 」兩項程序,進而得出教師資格審查部分亦須尊重被上訴人 高度專業性及獨立判斷,自應有判斷餘地之適用,明顯有違 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縱認為程序性質之教師資格審查程序 應與著作審查程序相同均適用判斷餘地(僅為假設語),原 處分及申訴評議決定均係基於錯誤認知之事實而致錯誤適用 行為時審定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進而撤銷上訴人之教師升 等資格,顯然違反行為時相關法令之適用,種種情形均已符 合判斷瑕疵之要件,原審自不得以判斷餘地須保留行政機關 之獨立性,而僅予以低密度審查,否則即屬認事用法之違誤
。
㈣上訴人提出升等教授申請時間點為102年,故系爭論文是否符 合公開要件自應依行為時審定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為依循 ,而於102年僅需符合「已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於國 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 發表」、「在國內外具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 出版公開發行之著作」四項要件之一,即符合當年公開之要 件(當時並無其他公開之要件)。上訴人於102年度提出之 教授升等申請資料符合行為時審定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 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之要件。縱認上訴人提出升 等申請時並未符合行為時審定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於國 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之要件(僅為假設語,上訴人否 認之),惟上訴人於原審業已提出101年7月30日通訊作者劉 英傑(Ying-Chieh Liu)回覆系爭期刊之共同主編Tamara D .Salviski審查修正意見之往來電子郵件(原證13參照), 且亦提出上訴人於101年8月10日收到系爭期刊之正式接受函 (原證14參照),從接受函之文義內容可知,系爭期刊為具 有嚴謹審查程序之期刊,具有初審及複審等制度,並且需通 過論文審查委員會之審查,始能刊載於系爭期刊,則系爭論 文於102年時業已符合行為時審定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 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之要件。原判決逕認系爭 論文未符合一般認知公開之概念,對於上訴人已取得系爭期 刊出具之接受函(原證14參照)及系爭論文符合行為時審定 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之事實均視而不見,率斷認定系爭論文不符合公開之要件。 況系爭論文於上訴人提出升等申請前,於101年9月間另依被 上訴人學術研究獎助要點(前款各目學術獎助申請案件……需 於已獲刊登或發表後2年內……向研發處學術發展與合作組提 出申請……)就系爭論文提出補助申請,並經被上訴人研發處 學術發展與合作組確認系爭論文業「已公開刊登」後,方才 核發學術獎助予上訴人,有被上訴人101年11月7日審核資料 可資為憑(原證17參照)。則被上訴人早就系爭論文是否公 開發表等情進行查找,並確認系爭論文符合公開刊登等規定 後始核給上訴人相關補助,足證系爭論文於上訴人提出教師 升等申請時確係經被上訴人實質查核,系爭論文於上訴人申 請教師升等前即符合「公開」之規定。另上訴人不論於發表 系爭論文之過程及申請教師升等時,並無100年6月28日修正 通過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師違反學術倫理暨送審教師資格 規定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違反學術倫理之情形。本件核心爭 議係認定系爭論文是否符合行為時審定辦法第11條第1項「
公開」之要件,原處分亦未認定上訴人係違反學術倫理而撤 銷上訴人之教授資格,然原判決卻失而未查,逸脫原處分認 定之事實,率爾認定上訴人違反學術倫理,但卻全無上訴人 違反學術倫理及該規定構成要件之理由論述,顯有判決不備 理由。
㈤教育部106年2月21日函係教育部就審定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專門著作應符合所謂「公開」之構成要件,所做出之解釋性 行政規則。惟教育部106年2月21日函說明(二),逕將審 定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公開」,限縮解釋為無論 實質上公開與否,只要合於「偽裝刊登於知名期刊資料庫」 並例示如近似之二種EI資料庫,即應屬「非公開」,顯然係 於審定辦法所稱之「公開」外,更以解釋性行政規則對人民 之工作權再加諸多餘之條件,恣意創設原母法或授權基礎所 無之要件限制。蓋論文期刊是否已達「公開」之狀態,係屬 被上訴人之教評會依據上訴人提出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時,是 否合於審定辦法「公開」之「事實」問題。故教育部106年2 月21日函所為之解釋已逾越審定辦法對「公開」定義之解釋 範圍,業已不當限制人民憲法上所保障之工作權,而逾越審 定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之授權,洵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惟原判決竟未察覺而仍遽予援用,顯然已有適用法規不當之 違誤。況上訴人於102年提出之升等申請,究竟要如何於當 時就能預測、進而符合教育部106年2月21日函所規定之公開 要件?原判決對於系爭論文公開與否之認定,卻強加教育部 106年2月21日函中之四項公開要件,以該函內容判定系爭論 文並未符合出版公開發行及偽裝刊登知名期刊資料庫云云, 顯見業已嚴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㈥ISSN編碼(英文原文為: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 umber)之定義為「國際標準期刊號是國際上通用的期刊代 碼……ISSN的功能主要在識別某一特定刊名的期刊,……」(國 家教育研究院網頁資料參照),能取得ISSN編碼之刊物,必 須是該期刊先提出申請,經國際期刊標準中心核准後方會提 供一組特定編碼予申請之期刊。從系爭期刊(ISSN:0000-0 000)與AEE期刊(ISSN:0000-0000)各自擁有不同之ISSN 編碼以觀,兩本期刊雖然名稱相同,但於國際間是各自獨立 運作之正當期刊,才會有各自正式之ISSN編碼,且系爭期刊 已明確表明為國際性學術期刊,論文亦具有正式審查程序, 內容公開可供大眾進行利用,系爭期刊自屬合法且公開之期 刊,與教育公布之疑義期刊(無ISSN編碼、期刊發行週期等 資料付之闕如)並無任何關聯。於101年上訴人投稿系爭論 文時,ISSN編碼即為當年對於期刊具有公信力標準之認證。
則原判決課予上訴人於101年系爭論文發表時,於102年申請 升等時需具有辨明各項期刊之能力實屬過苛。上訴人於發表 系爭論文時已盡其「當時」所有注意義務,才將系爭論文發 表於系爭期刊,斯時被上訴人校系之學術氛圍均認為系爭期 刊(月刊)為優良期刊(原證16第36項次參照),而非AEE 期刊(半年刊)。且系爭期刊於當時普遍受到學者之認可, 教師都是依據論文屬性選擇相同領域之期刊進行發表,國內 當時亦有不少學者投稿論文於系爭期刊上(原證30參照), 可見斯時系爭期刊亦是相當活躍之期刊。況投稿時各種期刊 也無是否知名之差別,且不論是否為知名期刊,都不會影響 系爭期刊之公開性。又原審對於上訴人提出AEE期刊於102年 並非知名期刊之相關事證[原證25,即上訴人於網路取得AEE 期刊2012年10月19日之歷史頁面時,AEE期刊之主編Larry J . Shuman於該期刊表示:「we are delighted to have cre ated this new journal-Advances in Engineering Educa tion.」(譯:我們很高興能創辦這份新期刊-Advances in Engineering Education.)]均未審酌,當年AEE期刊僅屬 於發展階段之期刊,並無任何「AEE知名期刊」之概念,於 當年被上訴人豈有可能知悉此草創階段之AEE期刊為知名期 刊進而推薦之(原證16第36項次參照)?顯不符合常理。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