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1年度,1503號
TPSV,111,台聲,1503,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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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03號
聲 請 人 辜瓊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施昇佑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1
年2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重上字第
93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律師倪子嵐(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二樓)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所明定。次按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 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施昇佑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7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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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