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490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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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尚揚法律事務所等間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
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490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其未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陳報之送達處所皆為外國地址,復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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