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490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聲 請 人 袁靜如
謝諒獲
aka Ruan Whore Fu-Zhi,…黑手黨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尚揚法律事務所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53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 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 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 上之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謝 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袁靜如、謝諒獲對於原法院所為駁回 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然未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 本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復未提出其他可使法院能即時調 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之事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另 聲請人aka Ruan Whore Fu-Zhi,…黑手黨公司、一心稅務專利 法律事務所並非該案當事人,其提起抗告,顯非適法而無勝訴 之望,所為聲請,亦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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