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信託物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1年度,1223號
TPSV,111,台上,1223,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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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223號
上 訴 人 陳 福 元
      陳 福 壽
      陳 福 同
      陳 福 生
      陳 進 益
      陳 文 土
      陳 孔 明
      陳 文 德
      陳鄭惠娥
      王 祥 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 尚 賢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 廖 每

      陳 昭 安
      陳 昭 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1
年1月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 年度重上更三字第
3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 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 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 ,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 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 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 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 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 裁判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 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 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 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 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否認上訴人提出之帳 冊、總表之真正,上訴人亦無法證明帳冊、總表記載內容為真 實。綜合證人鄭秀綢高萬成、張水來、張三元李元之證述 內容,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及上訴人提出之 帳冊、總表等件,相互以察,上訴人未能證明其所主張原判決 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係陳氏家族 之四房陳根旺(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長房陳朝甹(上訴人 陳福元陳福壽陳福同陳福生【下稱陳福元4 人】之被繼 承人)、二房陳永田(上訴人陳進益陳文土陳孔明、陳文 德、王祥屹【下稱陳進益5 人】之被繼承人)、三房陳富(上 訴人陳鄭惠娥被繼承人),生前於附表所示時間,合資購買 ,作為家族墓園使用,各房權利範圍各1/4 ,而各信託或借名 予陳根旺名下者為真實,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541 條規定( 借名關係)及信託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各 1/4 ,依序移轉登記與陳福元4人共有、陳進益5人共有及陳鄭 惠娥所有,均為無理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 或其他贅述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 ,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 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 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 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 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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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