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1年度,1002號
TPSV,111,台上,1002,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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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002號
上 訴 人 黃 雅 瑄
      黃蔡秀霞
      黃 亭 凱
      黃 雅 湘
      黃 展 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 珮 如律師
      劉 展 光律師
被 上訴 人 鑫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沛 慈(原名黃雲昭

參 加 人 黃 家 歆
      黃 智 源
      黃 喨 萾
      柯 夢 燕
      黃 沛 慈(原名黃雲昭

      黃 雲 瑜
      黃 雲 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0年12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10 年度重
上字第1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 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 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 ,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 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 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 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



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 裁判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 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 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 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 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綜合兩造不爭執事項、證人黃 智源黃瑞松黃江輝玉之證述,及卷附之同意書、被上訴人 之公司設定登記資料、變更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書等件,參互以察,訴外人即上訴人之被繼承人黃江木生 前與訴外人黃振豐原共同經營黃金玉紙行,嗣為擴大營業,於 民國67年7 月17日共同出資成立被上訴人、實際經營公司業務 ,而於68年1月5日以被上訴人名義購入坐落臺南市○區○○段 00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作為營運堆置紙品等貨 料使用,71年間則在系爭土地上興建廠房(門牌號碼臺南市○ 區○○路00號)。系爭土地並非黃江木黃振豐共有,並無黃 江木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2 借名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 情事,黃江木與被上訴人間就系爭土地所有權1/2 並無借名登 記契約存在。從而,上訴人主張該借名登記契約已因黃江木死 亡而消滅,本於繼承及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第179 條 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土地所有權1/2 移轉登記予上訴人 公同共有,不應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 其他贅述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 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 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 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 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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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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