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586號上 訴 人 林聰榮(林李香之承受訴訟人) 林俊利(林李香之承受訴訟人) 林俊宇(林李香之承受訴訟人) 林詩玉(林李香之承受訴訟人) 林韋婷(林李香之承受訴訟人) 李進益 李忠春 李 莉 李 雪 李阿呅 上 列五 人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律師 王玉珊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俊仁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86號),上訴人林聰榮等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林聰榮、林俊利、林俊宇、林詩玉、林韋婷為上訴人林李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上訴人林李香在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86 號裁判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聰榮、林俊利、林俊宇、林詩玉、林韋婷,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渠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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