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3287號
上 訴 人 藍明傳
訴訟代理人 李振生律師
被 上訴 人 孫妙青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勞上
字第3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全部勝訴之判決,即無上訴權。被上訴人在第一審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本息及登報道歉,第一審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20萬元本息及登報道歉。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則就其敗訴部分其中80萬元本息提起附帶上訴。經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命上訴人給付部分之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該部分在第一審之訴,並維持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部分之判決,駁回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則原審既為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部分,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