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1年度,1925號
TPSM,111,台上,1925,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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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1922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925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926號
上 訴 人 李旺昌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
華民國110年12月7日第二審判決(110 年度上訴字第1328、1334
、1335號,起訴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
偵字第7727、9050、15520、176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 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 由書狀加以審查。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 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 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 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於原判決究竟有無違法 ,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
二、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李旺昌有原判決事實欄所 載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論處 上訴人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四罪罪刑,及諭知沒收、追徵 犯罪所得,並定其應執行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 上訴,已詳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 心證理由。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三、經查:
㈠原判決論處上訴人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四罪罪刑,業於理 由內,逐一說明:
1.綜合上訴人自白,被冒用名義之告訴人石雲龍賴秋皇、李 韋漩、林晉仕等指訴,與卷附銳翊資訊有限公司(下稱銳翊 公司,已解散)登記資料、行動電話通聯查詢情形、通訊對 話截圖、蝦皮露天拍賣平臺網站會員用戶申設資料等事證 ,堪認上訴人確先後於原判決事實欄所載時間,以每次人民 幣二十或三十元不等之代價,分別提供其前經營之銳翊公司 所申設,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行動電話門號予暱稱為「西遊 記- 哪吒」「潤生」「超杰」之不詳姓名者,供彼等於申請 註冊為蝦皮露天等拍賣平臺網站之會員過程中,接收驗證



簡訊之用,並於接獲各該網站透過該等門號發送之驗證碼 後,即轉知「西遊記-哪吒」等三人;而「西遊記-哪吒」 等三人利用上訴人提供之手機門號申請會員註冊,「西遊記 -哪吒」係分別冒用石雲龍賴秋皇名義,「潤生」係冒用 李韋漩名義,「超杰」則冒用林晉仕名義為申請人,透過網 路上傳予各該網站,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情。 2.依目前日常生活之經驗法則,一般人均得使用自身名義申辦 行動電話門號,況行動電話門號事關個人通信之身分識別, 具高度專屬性,衡情苟非特殊情由,當無向他人借用之必要 ,是出借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為防止遭不當、違法使用, 除親友間或具特殊情誼之人外,無不事先究明借用之緣由、 目的、用途,當無貿然出借他人之理。再者,伴隨網際網路 普及,應運而生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為保障其會員等使用者 個人權利、提昇網站品質,對申請註冊者進行身分驗證,以 確認用戶之真實性,減少垃圾註冊,並提高用戶帳號安全性 ,已蔚為社會現況;臺灣蝦皮露天拍賣平臺網站對申請會 員註冊者,亦均傳送驗證碼至其申請資料上所載之手機、Em ail ,要求其如實輸入以進行身分驗證,有卷附樂購蝦皮股 份有限公司民國108 年12月23日函及露天拍賣平臺網站資料 為憑;於各該網站申請會員註冊時,捨申請人本人之手機門 號不用,卻填載他人使用之手機門號,供作接收驗證號碼之 工具,再由持有該使用手機之人於接收後告知驗證碼,事實 上已妨礙各該網站對申請者身分驗證之正確性,則姑不論其 取得驗證碼之過程輾轉周折,與常情已不盡相符,尤其該他 人手機門號尚須付費始得借用之情形,出借手機門號並非基 於與申請人間之親誼,與一般家人、親友間之借用顯然有別 ,事非尋常,是此等出借手機門號者對申請註冊者借用他人 手機門號意在規避網站對用戶身分查證,當無不知之理,對 此等網站會員註冊有冒用他人名義為申請人之可能,自難諉 為無預見,乃竟予容認,仍願出借手機門號供申請者填載於 冒用他人名義之註冊申請資料上,使其得以提出而行使該申 請資料,並取得驗證碼,順利通過驗證,完成註冊申請,自 足推斷該出借門號者對申請者冒名申請會員註冊之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行為,有幫助之不確定故意;參以本件上訴人於第 一審審理中自承為蝦皮網站會員,自知悉該網站以上開方式 對申請會員註冊者行身分驗證之作業流程;且其既自白出借 所經營公司之行動電話門號,供「西遊記-哪吒」等三人申 請註冊為蝦皮露天等拍賣平臺網站之會員過程中接收驗證 碼簡訊之用,即明知其從事之代收驗證簡訊服務,係供他人 在網路交易平臺網站進行驗證身分使用,自足推斷上訴人對



西遊記-哪吒」等三人之會員註冊,縱係冒用他人名義提 出申請,亦予容認,仍願提供助益施以幫助,而有幫助行使 準私文書之不確定故意。
3.上訴人雖否認有幫助之犯意,辯稱本件上訴人從事簡訊認證 業務,係因大陸地區人民無法在臺灣申請手機門號,故其提 供電信服務,俾大陸地區人民得據以註冊會員帳號購物;又 申請註冊成為蝦皮購物網站之「賣家會員」帳戶,需提供申 請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與該身分證統一編號連結之金 融帳號,於此賣家實名認證機制下,大陸電商借用臺灣地區 人民之名義,登記姓名、身分證證號、連結之金融帳號,勢 須經該臺灣地區人民同意,不可能冒名,無偽造文書可能性 存在云云。然大陸地區人民本即得於中國蝦皮網站註冊取得 帳號,並可為賣家會員,將商品銷售至臺灣,有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蝦皮臺灣分公司)11 0年9月6 日函可稽,毋需於臺灣蝦皮網站註冊取得帳號,自 無使用臺灣之行動電話門號接收簡訊驗證碼之必要;且其於 臺灣蝦皮網站購物,若有運回大陸之需要,尚需支付跨境衍 生之額外運費,有蝦皮臺灣分公司110年8月25日函可按,亦 不符經濟原則;至於大陸地區人民徵得臺灣地區人民同意而 借名申請註冊之情形,逕可同時借用該同意借名之臺灣地區 人民手機門號收取驗證碼接受身分驗證,衡情亦無付費向非 申請名義人之上訴人借用手機門號之理。另依卷附露天市集 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露天公司)110年10月5日函, 該公司於105年4月間開放大陸地區人民註冊成為其露天拍賣 網站海外會員露天拍賣網站對海外會員僅開放販賣商品, 購買部分並未開放。是大陸地區人民露天拍賣網站販賣商 品,直接以其本人身分註冊成為該網站賣家會員即可,無需 借用臺灣地區人民之身分等資料;至於購買商品部分,露天 公司雖未排除大陸地區人民以臺灣地區人民之身分註冊成為 一般會員,於露天拍賣網站購物,然該網站一般會員之註冊 ,需填寫會員帳號、密碼、姓名、身分證字號、手機(此號 碼將做為認證之用)、Email 等資料,亦有該網站網頁印列 資料可稽,則大陸地區人民除非擅自冒用之情形外,既經臺 灣地區人民同意其借用姓名、身分證證號、連結之金融帳號 ,申請會員註冊,其同時請求使用該同意借名之人提供手機 門號使其得以遂行身分驗證程序即可,亦無另外付費向上訴 人借用手機門號之必要,已詳如上述。因認上訴人上開所辯 ,並非可採。
原判決上開說明,核已就卷內訴訟資料,逐一剖析,參互審 酌,就其證據取捨及得心證之理由詳為論述,核與客觀上之



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尚無違背。
㈡上訴意旨猶以上訴人因從事出租門號供他人簡訊認證而另涉 犯之其他多起詐欺、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者 ,不乏其例,且上訴人為銳翊公司負責人,網路認證服務屬 該公司項目,上訴人上開業務行為,應非法所不許,而指摘 原判決未審酌大陸地區人民依其身分,無法於臺灣地區申請 電信門號之兩岸現況,徒據臺灣地區一般人均得以自己身分 申辦行動電話之生活常態及臺灣蝦皮露天拍賣平臺網站對 申請用戶註冊之驗證情形,對上訴人不利之推論,有判決理 由矛盾之違法云云,核係置原判決上開論述於不顧,徒憑其 主觀之見解,任意指摘,已非適法。
㈢上訴意旨雖另以本件向上訴人購買電信驗證服務之「西遊記 -哪吒」「潤生」「超杰」,均為大陸地區人民,俱以該地 區採實名登記制之「支付寶」給付上訴人電信驗證服務之費 用,查詢彼等付款紀錄,即可查獲真正犯罪嫌疑人,原判決 認彼等均係不詳姓名者,已與事實現況不符;又上訴人已與 合夥人達成要求客戶須提供證件用以實名登記,及於合約書 載明不得從事不法之共識,並於本案訴訟中,提出「超杰」 即莫超杰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身分證件資料,足徵上訴人已盡 力防免違法事由發生,並無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且 本案上訴人提供電信服務所收取之費用,為數戔戔,原判決 竟苛求上訴人除查證客戶身分外,並須明瞭其使用本件簡訊 服務之目的,有違無罪推定原則云云。然此部分上訴意旨所 述付費使用上訴人提供手機門號及接收並轉知驗證碼等服務 之客戶或身分明確,或得事後追查,均非不詳姓名者一節, 縱屬實在,亦不足以動搖核原判決所為上開關於上訴人已預 見該等客戶有冒用他人姓名申請註冊之可能性,仍提供本件 電信服務,給予助益,堪認有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不確 定故意之推斷,是此部分上訴意旨執此等與判決結果無直接 、必然關聯性之事由,指摘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亦非適法 之第三審上訴理由甚明。
㈣原判決於理由援引蝦皮臺灣分公司110年8月25日函,旨在藉 大陸地區人民於臺灣蝦皮網站購物,若有運回大陸之需要, 較諸直接於大陸蝦皮網站購物,尚需支付跨境衍生之額外運 費,顯不符經濟原則之論述,說明大陸地區人民捨就近於大 陸蝦皮網站購物不為,寧於臺灣蝦皮網站申設帳戶購物之可 能性甚低,而質疑上訴人所辯其提供本件電信服務,純出於 服務在臺灣未能申請電信門號之大陸地區人民之考量,對客 戶使用上訴人電信門號係為規避身分驗證、遂行冒名偽造申 請資料並行使等情,全無預見云云之真實性。乃上訴意旨卻



執上開函文為據,主張大陸地區人民若有事實上之需求,確 可於臺灣蝦皮網站購物,並付費運回大陸地區,並指摘原判 決不採信其辯解違法云云,非唯偏離原判決論述之意旨,甚 且就原上開論述有何違法、不當,竟未置一詞,其客觀上不 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要件甚明。 ㈤又上訴意旨援引上開蝦皮臺灣分公司110年8月25日函,另主 張依函示之該公司新用戶申辦註冊規定,並未要求申請人須 為註冊資料之本人,申請人借名辦理註冊登記並不違法,亦 無損於該公司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至手機門號僅為接收驗證 碼之工具,並不限於申請人或註冊資料之本人所有等情,而 指摘原判決就此等有利於上訴人之事證,未說明不可採之理 由,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然申請人經他人同意,以該他 人名義申辦用戶註冊而借名登記之合法行為,與未經他人同 意,即擅自冒用他人名義申辦註冊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 罪行為,二者涇渭分明,豈容混為一談;拍賣網站明定之註 冊申請流程,縱不禁止借名註冊,亦不可能逕解釋為容認冒 名註冊之犯罪行為。又購物、拍賣平臺等網路服務業者,要 求申請人於註冊時留存手機門號、Email 等通訊資料,供傳 送驗證碼進行驗證,係為確認申請人身分,已詳述如上。申 請人於經他人同意而借名註冊之情形,順勢同時借用該名義 人之手機門號等通訊資料,乃人情之常;申請人使用他人名 義註冊,卻需另向其他第三人借用手機門號,除原借名註冊 之名義人不能或不願提供外,顯無法排除申請人係違法冒名 註冊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致無從取得被冒名者手機門號之 可能性,且此為事理之所當然,上訴人依其為資訊公司負責 人之經歷,殊難諉為無預見;其既預見及此,仍願提供手機 門號牟利,原判決因認其有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不確定 故意,並無不合。此部分上訴意旨之指摘,顯不足採,亦非 適法。
㈥至上訴意旨執他案關於出租電信門號、SIM 卡予大陸地區對 象、客戶之行為,並未認定行為人有預見該等門號被使用為 特定犯罪可能之判決,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違反無罪推定云 云,遑論上訴意旨引用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 年度上 訴字第176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20號等判 決,僅具個案拘束力,並無拘束其他案件判決之效力;且觀 諸該等案件之公訴意旨,僅略謂該案被告申辦多支手機門號 ,出租他人使用,並未敘及該案被告對租用門號之用途是否 知情及知悉之程度等各節,核與本案原判決已認定上訴人明 知出借之手機門號係供借用人驗證身分用之事實情節不同。 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㈦其餘上訴意旨所指各節,亦均非確實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 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本件上訴意旨,無非係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 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徒憑己見,任意指摘為違法 ,且仍為單純事實之爭執,要難謂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是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吳 淑 惠
法 官 錢 建 榮
法 官 蔡 彩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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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銳翊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