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6號原 告 美商CMC材料股份有限公司(CMC Materials, In c.) 法定代理人 凱羅 柏斯登(H. Carol Bernstein)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許凱婷律師 陳翠華 被 告 美商羅門哈斯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Rohm and Haas Electronic Materials CMP Asia Inc.) 羅門哈斯亞太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陳俊達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李彥群律師 杜柏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周志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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