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11年度,6號
IPCV,111,民專訴,6,2022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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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6號
原 告 美商CMC材料股份有限公司(CMC Materials, In
c.)
法定代理人 凱羅 柏斯登(H. Carol Bernstein)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許凱婷律師
陳翠華
被 告 美商羅門哈斯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Rohm and
Haas Electronic Materials CMP Asia Inc.
羅門哈斯亞太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俊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李彥群律師
杜柏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
周志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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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羅門哈斯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羅門哈斯亞太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CMC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