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返還提存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司民聲字,111年度,2號
IPCV,111,司民聲,2,20220411,1

1/1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民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揚偉
代 理 人 郭雨嵐 律師
汪家倩 律師
吳雅貞 律師
相 對 人 包喬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三年度存字第一八三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板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伍佰萬元壹張(存單號碼:AD0000000)、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壹張(存單號碼:AC0000000)、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叁張(存單號碼:AA0000000、AA0000000、AA0000000),合計新臺幣陸佰叁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前段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 ,聲請人前遵本院103年度民暫字第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定 暫時狀態處分,曾提供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板南分行無記名可 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1張、100萬元1張 、10萬元3張,合計630萬元為擔保,並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下稱桃園地院)103年度存字第1835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 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業經判決確定,聲請人已撤回定 暫時狀態處分執行之聲請,該訴訟程序、定暫時狀態處分執 行程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 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本件提存 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業據其提出提存書、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 定、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民事撤回強制執行聲請狀、民 事執行處通知等影本、郵局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 正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桃園地院103年度存字第183 5號、103年度司智執全字第1號、本院103年度民暫字第8號 、103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卷宗,核閱屬實,且經向本院分案



室、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 北地院)、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查詢,並無相對人 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之資料,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 北地院函、新北地院函、臺中地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 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1/1頁


參考資料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