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小芹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1年
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小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受刑人丁小芹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以104年度智易字第2號、110年度智簡字第47號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4月、拘役30日,及本院以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1 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本院並以109年度刑智聲字第1 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其於民國109年12月1日入監 執行,經法務部於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146062 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見本院卷第7至8頁),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雅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