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即
被 上訴 人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恩舟
訴訟代理人 陳威如律師
郭雨嵐律師
謝祥揚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徐維隆
被 上訴 人 鄒博丞(原名:鄒永烽)
翁宗震(原名:翁偉哲)
朱威丞
羅章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士豪律師
廖友吉律師
被 上訴 人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維亞
被 上訴 人 林忠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被 上訴 人 謝炘穎
被 上訴 人 張詠淳
上列當事人間背信等事件,改定由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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