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上易字,110年度,37號
IPCM,110,刑智上易,37,2022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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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維隆
被 告 張詠淳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志浩律師
被 告 鄒博丞(原名:鄒永烽
翁宗震(原名:翁偉哲
朱威丞
羅章浚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士豪律師
選任辯護人 廖友吉律師
被 告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維亞
選任辯護人 陳維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背信等事件,改定由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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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