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1年度,268號
STEV,111,店補,268,202204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26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明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17,1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1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1/1頁


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