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貴
訴訟代理人 陳亮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翔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659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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