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1年度,228號
SSEV,111,新簡,228,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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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228號
原 告 陳盈彰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陳俊雄二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2,21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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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