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新簡字第146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 、00樓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林錦輝律師被 告 謝麗琴 謝精忠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秦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被 告 謝連雄即謝林阿鳳繼承人 謝秀美即謝林阿鳳繼承人 謝麗雯即謝林阿鳳繼承人 蘇崇諭即謝麗蘭繼承人 蘇怡寧即謝麗蘭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2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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