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11年度,87號
TLEV,111,六簡,87,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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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87號
原 告 陳佳蓉
訴訟代理人 張志權
被 告 楊秀珍
陳俊諺
陳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 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 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亦有 明文,而所謂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因不動產涉訟者,係指因 不動產之物權訴訟,或其他直接與不動產本體請求有關之訴 訟而言,若非基於與不動產本體直接相關之請求,即與民事 訴訟法第10條所規定之特別審判籍無關。由此可知,民事訴 訟關於管轄,原則上係採「以原就被」原則,以保護被告應 訴之利益,因此,除法律為謀訴訟程序進行之便利,兼顧原 告之利益,另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應依以原就被原則,定 其管轄法院。
二、查原告以其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目前為第三人沈正宏所佔用,緣於沈正宏前向 系爭土地所有人陳明傳租用系爭土地,陳明傳過世後沈正宏 續向陳明傳之子陳坤從承租,嗣原告因分割遺產取得系爭土 地,然為第三人沈正宏所不知繼續向陳坤從之繼承人繳納租 金,而被告等係陳坤從之繼承人,故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所受 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依上開起訴事實,原告係本於民法不當 得利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民事訴訟法就關於不當得利之 請求,並無特別審判籍之規定,且該不當得利之請求乃係民 法為平衡財產不當損益變動而特設之債權請求,亦非基於不 動產之物權,或基於與不動產本體直接相關之請求,揆諸前 揭說明,自無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適用。 次查,被告之住所地均係在新竹縣新豐鄉,此有被告之戶籍 謄本附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即應由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方符合民事訴訟關於管轄原則上係採「



以原就被」原則,以保護被告應訴利益之意旨。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之規定,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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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