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和解筆錄無效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11年度,35號
TLEV,111,六簡,35,20220429,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35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張炎

法定代理人 張清徽
張立堂(即原派下員張焰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財中等人間確認和解筆錄無效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原告起訴狀所載之「張富雄業已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
在卷可參,原告應提出「張富雄」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
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如「張富雄」之全體繼
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即屬無繼承人之情形,原告應具狀補正
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本院已調得本院110年度
繼字第267號拋棄繼承案件,請具狀聲請閱卷)。
二、原告具狀表示葉云琴為「張富雄繼承人,然葉云琴已於10
9年7月15日與「張富雄離婚,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
,葉云琴並非「張富雄」之繼承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