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六簡字第35號原 告 祭祀公業張炎法定代理人 張清徽 張立堂(即原派下員張焰星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財中等人間確認和解筆錄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原告起訴狀所載之「張富雄」業已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 在卷可參,原告應提出「張富雄」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 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如「張富雄」之全體繼 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即屬無繼承人之情形,原告應具狀補正 其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本院已調得本院110年度 繼字第267號拋棄繼承案件,請具狀聲請閱卷)。二、原告具狀表示葉云琴為「張富雄」繼承人,然葉云琴已於10 9年7月15日與「張富雄」離婚,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 ,葉云琴並非「張富雄」之繼承人,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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