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11年度,28號
TLEV,111,六簡,28,2022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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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簡字第28、29、30、34、39、41、50、51號
原 告 王宜
張瑜庭
林冠伶
陳智紳
陸宜潔
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莉蓉
上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福
被 告 喻正芬


許美貞


蔡麗華
廖美玲
陳正信
鄭志明
何秀玲
吳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111年度六簡字第28部分:
一、被告庚○○、丙○○,應連帶給付原告乙○○、甲○○各新台幣80,0 00元、連帶給付原告王宜函、丁○○、己○○、九品家具精品有 限公司(即戊○○)各新台幣40,000元,及均自民國110年11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即原告乙○○上開超過新台幣80,000元部 分之請求)。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3,860元,由被告庚○○、丙○○連帶負擔  90%,其餘由原告乙○○。
四、本件得假執行。  
貳、111年度六簡字第29部分:  
一、被告庚○○、蔡麗華,應連帶給付原告乙○○、甲○○各新台幣80 ,000元、連帶給付原告王宜函、丁○○、己○○、九品家具精品



有限公司(即戊○○)各新台幣40,000元,及均自民國110年1 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即原告乙○○上開超過新台幣80,000元部 分之請求)。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3,860元,由被告庚○○、蔡麗華連帶負擔  90%,其餘由原告乙○○負擔。
四、本件得假執行。  
參、111年度六簡字第30部分:   
一、被告庚○○、廖美伶,應連帶給付原告乙○○、甲○○各新台幣80 ,000元、連帶給付原告王宜函、丁○○、己○○、九品家具精品 有限公司(即戊○○)各新台幣40,000元,及均自民國110年1 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即原告乙○○上開超過新台幣80,000元部 分之請求)。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3,860元,由被告庚○○、廖美伶連帶負擔  90%,其餘由原告乙○○負擔。
四、本件得假執行。    
肆、111年度六簡字第34部分:  
一、被告庚○○應給付原告乙○○、甲○○各新台幣35,000元,給付原 告王宜函、丁○○、己○○、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戊○○) 各新台幣17,500元,及均自民國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880元,由被告庚○○負擔。四、本件得假執行。 
伍、111年度六簡字第39部分:
一、被告庚○○、陳正信應連帶給付原告乙○○、甲○○各新台幣40,0 00元,連帶給付原告王宜函、丁○○、己○○、九品家具精品有 限公司(即戊○○)各新台幣20,000元,及均自民國110年11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即原告乙○○上開超過新台幣40,000元部 分之請求)。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880元,由被告庚○○、陳正信連帶負擔  90%,其餘由原告乙○○負擔。
四、本件得假執行。
陸、111年度六簡字第41部分:  
一、被告庚○○、鄭志明應連帶給付原告乙○○、甲○○各新台幣40,0 00元,連帶給付原告王宜函、丁○○、己○○、九品家具精品有 限公司(即戊○○)各新台幣20,000元,及均自民國110年11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即原告乙○○上開超過新台幣40,000元部 分之請求)。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880元,由被告庚○○、鄭志明連帶負擔  90%,其餘由原告乙○○負擔。
四、本件得假執行。  
柒、111年度六簡字第50部分:    
一、被告庚○○、何秀玲應連帶給付原告乙○○、甲○○各新台幣40,0 00元,連帶給付原告王宜函、丁○○、己○○、九品家具精品有 限公司(即戊○○)各新台幣20,000元,及均自民國110年11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即原告乙○○上開超過新台幣40,000元部 分之請求)。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880元,由被告庚○○、何秀玲連帶負擔  90%,其餘由原告乙○○負擔。
四、本件得假執行。        
捌、111年度六簡字第51部分:  
一、被告庚○○應給付原告乙○○、甲○○各新台幣40,000元,連帶給 付原告王宜函、丁○○、己○○、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戊 ○○)各新台幣20,000元,及均自民國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即原告乙○○上開超過新台幣40,000元 部分之請求)。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880元,由被告庚○○負擔90%,其餘由原告 乙○○負擔。
四、本件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㈠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 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 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 告所起訴之本院111年度六簡字第28、29、30、34、39、41 、50、51號等8件(下依次簡稱六簡第28、29、30、34、39 、41、50、51號),係本於同一合會有所請求,其訴訟標的 相牽連,訴訟資料共通,且原告本得以一訴主張,依上開規 定自得應合併辯論,合併裁判。
㈡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查,本案六簡字第34號部分,原告原起訴聲明「被告庚○○ 、洪子喬應連帶給付原告王宜函、丁○○、己○○、九品家具精



品有限公司各新台幣2萬元、甲○○新台幣4萬元、 乙○○新台幣6萬元」嗣因被告洪子喬於民國111年月10日與原 告等達成和解,且已依約給付2萬元,此據原告共同代理人 戊○○陳明在卷,復有和解筆錄在卷可參,故原告於111年3月 3日言詞辯論時減縮聲明為「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6 萬元,核屬聲明之減縮,依上開法條規定意旨,應屬合法, 應予准許。
 ㈢被告庚○○、何秀玲蔡麗華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共同部分:
  緣原告等參加被告庚○○為會首之合會,原告均未得標,其中 原告乙○○有3個活會、甲○○2個活會、王宜函、丁○○、己○○、 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各有1個活會,會員連同會首共35人 ,每會會款新台幣2萬元,約定自民國108年8月15日起至111 年6月15日止,有互助會單為證。原告按月繳交會款,詎至1 10年10月15日原告乙○○以1,200元得標後,被告庚○○逃匿無 蹤致互助會不能繼續進行,原告乙○○經向被告庚○○及已得標 會員即洪子喬收取應繳會款2萬元,詎被告自110年10月18日 起至110年11月18日止,迄今已欠2期未繳,屢催不付。為此 ,爰起訴請求。
㈡各別部分:
 ⑴六簡第28號部分:【會首:庚○○;已得標會員:丙○○】 ①原告部分:如上所述;並聲明:被告庚○○、丙○○應連帶給付 原告王宜函、丁○○、己○○、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各新台幣 4萬元、甲○○新台幣8萬元、乙○○新台幣12萬元;訴訟費用由 被告連帶負擔;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②被告庚○○部分:我是會首沒錯,我同意原告之請求。  ③被告丙○○部分:我的兩會都是死會,我錢拿不夠,我付出78 萬元,只拿回36萬元,會首沒有全部給我們,110年10月15 日原告乙○○得標後,我沒有給付會款,會首庚○○說會幫我繳 交會款。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⑵六簡字29號部分:【會首:庚○○;已得標會員:蔡麗華】 ①原告部分:如上所述;並聲明:被告庚○○、蔡麗華應連帶給 付原告王宜函、丁○○、己○○、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各新台 幣4萬元、甲○○新台幣8萬元、乙○○新台幣12萬元;訴訟費用 由被告連帶負擔;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②被告庚○○部分:對於原告等主張應連帶給付事件,被告同意



,對原告起訴狀之主張無意見。當時被告蔡麗華得標,因為 我不夠錢給付,但是這一會其實是被告蔡麗華朋友用被告蔡 麗華名義去參加這個會。所以被告蔡麗華借我10萬元,我再 交給被告蔡麗華的朋友會款。當時被告蔡麗華有跟我說,接 下來得標的會款就由會首我繳納。
 ③被告蔡麗華部分:我得標時會首沒有給我錢,我還拿10萬元 給會首,叫他幫我繼續繳到期的會款;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⑶六簡字30號部分:【會首:庚○○;已得標會員:廖美伶】 ①原告部分:如上所述,並稱:這可以證明被告廖美玲是有標 這個會,所以他要負死會會員的責任。而且死會會員他們跟 會首有何承諾我們都不知道,我們也都不同意。聲明:被告 庚○○、廖美伶應連帶給付原告王宜函、丁○○、己○○、九品家 具精品有限公司各新台幣4萬元、甲○○新台幣8萬元、乙○○新 台幣12萬元;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②被告庚○○部分:對於原告等主張應連帶給付事件,被告同意 ,對原告起訴狀之主張無意見。
 ③被告廖美伶部分:我得標時會首也沒有給我足夠的錢,他說 會慢慢給我,但是他之後是一走了之。而且被告庚○○私底下 跟我借錢,我也想說他困難所以我沒有跟她要錢。這件事情 我們都是經由會首處理,什麼事情我們都不清楚。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⑷六簡字34號部分:【會首:庚○○;已得標會員:洪子喬】 ①原告部分:如上所述;並減縮聲明: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 台幣16萬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②被告庚○○部分:洪子喬當時(110年10月15日)有給我2萬元 ,我同意原告的請求。
 ⑸六簡字39號部分:【會首:庚○○;已得標會員:陳正信】 ①原告部分:如上所述,另又陳述:被告陳正信部分,他有預 繳會款給會首,但是他也不是繳足三個人各18萬元共54萬元 ,這樣做法不符合互助會的規則,他跟被告庚○○私底下的借 貸關係跟本件無關。並聲明:被告庚○○、陳正信應連帶給付 原告王宜函、丁○○、己○○、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各新台幣 2萬元、甲○○新台幣4萬元、乙○○新台幣6萬元;訴訟費用由 被告連帶負擔;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②被告庚○○部分:對於原告等主張應連帶給付事件,被告同意 ,對原告起訴狀之主張無意見。被告陳正信已一次繳納18萬 元會款,但我沒有跟其他活會會員說。  
 ③被告陳正信部分:我是一次性給被告庚○○,他答應要幫我繳



。我跟庚○○很多會,共有3會,一會18萬元,總額是54萬元 ,被告庚○○說只要給她45萬元,差額9萬元是她說要補我利 息,所以才全部匯款給被告庚○○。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⑹六簡字41號部分:【會首:庚○○;死會會員:鄭志明】  ①原告部分:如上所述;並聲明:被告庚○○、鄭志明應連帶給 付原告王宜函、丁○○、己○○、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各新台 幣2萬元、甲○○新台幣4萬元、乙○○新台幣6萬元;訴訟費用 由被告連帶負擔;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②被告庚○○部分:對於原告等主張應連帶給付事件,被告同意 ,對原告起訴狀之主張無意見。並陳述稱,鄭志明退會,我 沒有跟其他活會會員說。   
 ③被告鄭志明部分:我之前大概繳了五期會款,我參加兩個會 ,我因為沒有辦法繳納就停掉了,之後會首就說他要把我的 會轉給被告丙○○,但是後來是被告庚○○自己吃下來,我退會 ,其他會員不知道,我只針對會首。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 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⑺六簡字50號部分:【會首:庚○○;死會會員:何秀玲】 ①原告部分:如上所述;並聲明:被告庚○○、何秀玲應連帶給 付原告王宜函、丁○○、己○○、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各新台 幣2萬元、甲○○新台幣4萬元、乙○○新台幣6萬元;訴訟費用 由被告連帶負擔;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②被告庚○○部分:對於原告等主張應連帶給付事件,被告同意 ,對原告起訴狀之主張無意見。何秀玲從110年10月就沒有 繳會款,她已經有標到會。
 ③被告何秀玲部分:被告何秀玲未到庭應訊,復未提出任何書 狀,為任何之陳述。 
 ⑻六簡字51號部分:【會首:庚○○;死會會員:吳美雲】 ①原告部分:如上所述;並聲明:被告庚○○、吳美雲應連帶給 付原告王宜函、丁○○、己○○、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各新台 幣2萬元、甲○○新台幣4萬元、乙○○新台幣6萬元;訴訟費用 由被告連帶負擔;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②被告庚○○部分:對於原告等主張應連帶給付事件,被告同意 ,對原告起訴狀之主張無意見。另又稱,被告吳美雲實際上 沒有參加這個會,是我以他的名義去參加這個會。吳美雲也 沒有來標,都是我在標。
 ③被告吳美雲部分:我都不知道庚○○用我的名義跟會,直到法 院寄起訴狀來才知道用我的名義跟會。聲明:請求駁回原告 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共通之部分:
 ⑴按「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 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 立合會。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 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民法第709-1條定有明文,  可知依我國現行法,合會係以標取合會金為目的之契約,故 會首與會員間及會員與會員間須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 ,會首及會員均為合會契約之當事人,互有交付會款及標取 合會金之義務與權利,本件既未約定僅由會首與會員即得成 立合會,要與民間習慣上,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而成立合 會,會員與會員間不發生合會契約之關係者不同,先應敘明 。
 ⑵次按「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 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 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會 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 。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 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 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民法第709條之9第1項至第3項亦 分別明定。 
 ⑶經查,系爭合會(互助會)由被告庚○○擔任會首,於民國108 年8月15日起會,會期自上開起會日起至111年6月15日為止 ,連同會首共35個會員,每月15日開標、會款每會新台幣2 萬元(會款應於開標後3日內繳清),底標為1,200元,系爭 合會自上開起會日起至110年9月15日均正常開標(由周秀卿 得標),直至同年110年10月15日由原告乙○○以1,200元得標 ,然僅由會員洪子喬繳交會款2萬元予會首庚○○,其餘已得 標之會員未於原告乙○○得標後3日內各繳交2萬元會款,致系 爭合會自110年11月15日起不能繼續開標,且遲付之數額已 達兩期之總額等節,除有原告等之陳述外,亦有系爭合會( 互助會會員名單)可證,復為到場之被告所不爭執,應屬可 信,則依上開民法第709-9條之規定,未得標之會員自得請 求給付全部會款,並由會首庚○○與已得標之會員就各期應給 付之會款,負連帶責任。
 ㈡各別部分: 
 ⑴六簡28號部分:【會首:庚○○;已得標會員:丙○○】  ①經查,被告丙○○既已自承為已得標之會員,且依系爭互助會 會員名單記載,其於108年12月15日、109年12月15日各以2, 900元得標,自應與會首就各期之會款負連帶責任,況依上 開法條規定,縱有逾期未向會員收取之會款,仍應由會首代



為給付,被告丙○○縱有如其所陳述,未拿到全部標取之會款 之情形,則對會首庚○○亦有直接之請求權,尚不得以未拿到 全部得標之合會金,而對抗未得標之活會之會員,並據以拒 絕給付會款。
 ②綜上,被告丙○○參加2會已得標(死會),而原告乙○○、甲○○ 各有2個活會,原告王宜函、丁○○、己○○、九品家具精品有 限公司(即戊○○)各有1個活會之權利,
  依上開民法第709條之9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意旨,自得向會 首庚○○及參加系爭合會且已得標之會員丙○○,請求連帶給付 原告乙○○、甲○○各8萬元,請求連帶給付原告王宜函、丁○○ 、己○○、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戊○○)各4萬元,及自1 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即原告乙○○超過8萬元之部分)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⑵六簡字29號部分:【會首:庚○○;已得標會員:蔡麗華】 ①經查,被告蔡麗華既已自承為已得標之會員,且依系爭互助 會會員名單記載,其於109年2月15日、110年1月15日各以3, 000元、4,000元得標,自應與會首就各期之會款負連帶責任 ,況依上開法條規定,縱有逾期未向會員收取之會款,仍應 由會首代為給付,被告蔡麗華縱有如其所陳述,未拿到全部 標取之會款之情形,則對會首庚○○亦有直接之請求權,尚不 得以未拿到全部得標之合會金,而對抗未得標之活會會員, 並據以拒絕給付。至於被告蔡麗華辯稱伊曾交10萬元給會首 ,請會首庚○○代為繼續繳交到期之會款,惟未提出證據以其 說,難以採信,且被告庚○○係稱,當時被告蔡麗華得標,因 為我不夠錢給付,但是這1會其實是被告蔡麗華朋友用被告 蔡麗華名義去參加這個會。所以被告蔡麗華借我10萬元,我 再交給被告蔡麗華的朋友會款。當時被告蔡麗華有跟我說, 接下來得標的會款就由會首我繳納等語,既是被告蔡麗華與 會首庚○○私下之借貸關係,難認係被告蔡麗華一次性預先向 會首繳交10萬元會款,況已得標之會員一次性繳交未到期之 會款,應不生繳交會款之效力,(以下於被告陳正信部分再 予詳述)基此,要難為被告蔡麗華有利之認定。 ②綜上,被告蔡麗華參加2會已得標(死會),縱其中1會如  被告庚○○所言,是被告蔡麗華朋友借用蔡麗華之名義參加等 語,惟觀之互助會單該2會既係蔡麗華名義參加,且被告  蔡麗華亦未證明其他會員均同意蔡麗華之不詳姓名朋友為系 爭互助會之會員。是被告蔡麗華參加2會,且均已得標,可 資認定。而原告乙○○、甲○○各有2會活會,原告王宜函、丁○ ○、己○○、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戊○○)各有1個活會之



權利,依上開民法第709條之9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意旨,自 得向會首庚○○及參加系爭合會且已得標之會員蔡麗華,請求 連帶給付原告乙○○、甲○○各8萬元,請求連帶給付原告王宜 函、丁○○、己○○、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戊○○)各4萬 元,及自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即原告乙○○超過8萬 元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⑶六簡字30號部分:【會首:庚○○;已得標會員:廖美伶】 ①經查,被告廖美伶既已自承為已得標之會員,且依系爭互助 會會員名單記載,其於110年4月15日、5月15日各以3,500元 、3,000元得標,自應與會首就各期之會款負連帶責任,況 依上開法條規定,縱有逾期未向會員收取之會款,仍應由會 首代為給付,被告廖美伶縱有如其所陳述,未拿到全部標取 之會款之情形,則對會首亦有直接之請求權,尚不得以未拿 到全部得標之合會金,而對抗未得標之活會會員,並據以拒 絕給付。
 ②綜上,被告廖美伶參加2會且已得標(死會),而原告乙○○、 甲○○各有2個活會,原告王宜函、丁○○、己○○、九品家具精 品有限公司(即戊○○)各有1個活會之權利,  依上開民法第709條之9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意旨,自得向會 首庚○○及參加系爭合會且已得標之會員蔡麗華,請求連帶給 付原告乙○○、甲○○各8萬元,請求連帶給付原告王宜函、丁○ ○、己○○、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戊○○)各4萬元,及自 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即原告乙○○超過8萬元之部分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⑷六簡字34號部分:【會首:庚○○;已得標會員:洪子喬】查 洪子喬為已得標之會員,此為被告庚○○所不爭執,且洪子喬 業已與原告等和解,復已給付和解之第一期之分期金2萬元 予會首等節,已據原告陳述明確,故原告等減縮請求被告庚 ○○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16萬元,自屬有壉,而原告乙○○、甲 ○○各有2個會活會,原告王宜函、丁○○、己○○、九品家具精 品有限公司(即戊○○)各有1個活會之權利,自得向會首庚○ ○請求給付會款,惟因洪子喬已清償2萬元,則依比例清償( 原告乙○○、甲○○各有2會,各清償5,000元原告王宜函、丁○○ 、己○○、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各1會,各清償2,500元), 則此部分請求被告庚○○給付原告乙○○、甲○○各35,000元(各 清償5,000元),給付原告王宜函、丁○○、己○○、九品家具 精品有限公司(即戊○○)各17,500元(各清償2,500元), 及自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即原告乙○○超過35,000元 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⑸六簡字39號部分:【會首:庚○○;已得標會員:陳正信】 ①按民法第709-7條第1、2、3項規定「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 日內交付會款。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 ,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 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會首依前項規定收取會款, 在未交付得標會員前,對其喪失、毀損,應負責任。」 ②經查,被告陳正信自承為已得標之會員,且依系爭互助會會 員名單記載,其於109年3月15日以2,800元得標,自應與會 首就各期之會款負連帶責任,惟被告陳正信已於110年10月7 日匯款45萬元予庚○○,有元大銀行客戶往來明細可稽(六簡 39號卷第40頁),復有會首庚○○出具之收據(同上卷第41頁 ),表明會首庚○○已收到「廖娸蓁陳正信陳婉婷3人會 款到111年6月15日全額收齊無誤,特立此據。」等語,參酌 被告庚○○稱,因為我當時缺錢,所以我跟被告陳正信訴代詢 問是否可以先轉帳給我45萬元,後面我再慢慢幫他繳,因為 我要負擔後面的利息,這是要補貼被告陳正信訴代的利息等 語相符。可徵,被告陳正信應給付之死會會款18萬元,確已 預先繳交予會首庚○○。然而,被告陳正信於110年10月7日預 先繳交會款18萬元予會首庚○○是否發生給付會款之效力?則 非無疑問?按民法第709-7條第1、2項規定「會員應於每期 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 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 。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可知會首得代得 標會員收取會款者,僅限於得標當次月份之會款,尚未標取 之次月份會款,會首尚無權限向已得標之會員收取,此參酌 同法709-9條第1、3項規定「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 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 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會首或 已得標會員依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 ,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 給付全部會款。」即可明瞭。可見合會有因709-9條第1項不 能繼續進行之原因,且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總額之情形, 『未得標會員』得請求會首及已得標之會員給付全部會款。換 言之,合會有不能繼續進行之情形,會首已成為被追索之對 象,會首應已喪失向已得標之會員收取停會後各期會款之權 利,該收取之權利,應專屬於未得標會員之權利。蓋合會不 能繼續之原因,多肇因於會首經濟狀況出現問題,甚至挪用 向已得標會員所收取之會款,導致無法將得標之合會金額交



付給得標者,此時若仍允許會首可以繼續收取各期之會款, 無異讓會首有機會上下其手,故已得標之會員與會首關於在 合會繼續中或合會停止進繼續進行,由已得標之會員將合會 終了前各期之會款一次性交給會首,再由會首按各標期繳交 會款之約定,不僅易生道德之風險,且容易造成已得標會員 與會首串通逃避繳交會款之藉口,致未得標會員陷於求償無 門之困境,故此約定應不得對抗未得標之會員。何況從同法 709-7條3項「會首依前項規定收取會款,在未交付得標會員 前,對其喪失、毀損,應負責任」之規定,亦可知,會首應 單獨負責者,僅限於每期標會後向已得標會員收取之會款發 生喪失、毀損之情形,至於未到期之其餘各期會款,於合會 停會後,仍應由會首與已得標之會員負連帶責任,縱已得標 會員將未到期會款一次性交付給會首,而發生喪失或毀損, 或被挪用之情形,於合會不能繼續情事發生,仍不得免除其 向未得標會員給付全部會款之責任,方符上開法條規範之真 意。基上,被告陳正信縱於110年10月7日預先匯款18萬元會 款予會首庚○○,以此方式繳交系爭合會至111年6月15日終了 之全部會款,應不生效力,依上開說明,仍應與會首庚○○負 連帶責任。
 ③綜上,被告陳正信參加1會且已得標(死會),而原告乙○○、 甲○○各有2會活會,原告王宜函、丁○○、己○○、九品家具精 品有限公司(即戊○○)各有1個活會之權利,  依上開民法第709條之9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意旨,自得向會 首庚○○及參加系爭合會且已得標之會員陳正信,請求連帶給 付原告乙○○、甲○○各4萬元,請求連帶給付原告王宜函、丁○ ○、己○○、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戊○○)各2萬元,及自 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即原告乙○○超過4萬元之部分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⑹六簡字41號部分:【會首:庚○○;死會會員:鄭志明】  ⑴經查,依系爭互助會會員名單記載,被告鄭志明於110年7月1 5日以28,000元得標,自應與會首就各期之會款負連帶責任 。
 ⑵被告鄭志明雖辯稱,以其名義參加之合會已退會,轉由庚○○ 繼受會員身分,而被告庚○○亦稱,鄭志明退會,我沒有跟其 他活會會員說等語,可見被告鄭志明與被告庚○○係私相授受 會員身分之轉換,而未經全體會員之同意,依民法第709-8 條規定「會首非經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權利及義務移 轉於他人。會員非經會首及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退會,亦 不得將自己之會份轉讓於他人。」考其立法說明理由:「合



會係由會首出面邀集,則會員必因信任會首而入會。他人既 未必為會員所信任,自不應許其任意將權利義務移轉於他人 …。三、為期合會正常運作及維持其穩定性,會員不得任意 退會。惟經會首及其他會員全體同意,不在此限。又合會契 約,係因會首與會員及會員與會員間彼此信任關係而成立, 會員自不得隨意將會份轉讓於他人,但如經會首及其他會員 全體同意,應無不許之理。」之意旨,應認被告鄭志明之1 會轉讓為被告庚○○名義,未經全部會員同意,應屬無效。被 告鄭志明仍為系爭合會之會員。
 ⑶綜上,被告陳正信參加1會且已得標(死會),而原告乙○○、 甲○○各有2會活會,原告王宜函、丁○○、己○○、九品家具精 品有限公司(即戊○○)各有1個活會之權利,  依上開民法第709條之9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意旨,自得向會 首庚○○及參加系爭合會且已得標之會員陳正信,請求連帶給 付原告乙○○、甲○○各4萬元,請求連帶給付原告王宜函、丁○ ○、己○○、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戊○○)各2萬元,及自 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即原告乙○○超過4萬元之部分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⑺六簡字50號部分:【會首:庚○○;死會會員:何秀玲】  ⑴經查,依系爭互助會會員名單記載,被告何秀玲於110年7月1 5日以28,000元得標。參酌被告庚○○亦稱,何秀玲從110年10 月就沒有繳會款,她已經有標到會等語,而被告何秀玲經合 法通知未到庭應訊,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任何之陳述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視同自認為已得標之會員,自 應與會首就各期之會款負連帶責任。
 ⑵綜上,被告何秀玲參加1會且已得標(死會),而原告乙○○、 甲○○各有2會活會,原告王宜函、丁○○、己○○、九品家具精 品有限公司(即戊○○)各有1個活會之權利,  依上開民法第709條之9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意旨,自得向會 首庚○○及參加系爭合會且已得標之會員何秀玲,請求連帶給 付原告乙○○、甲○○各4萬元,請求連帶給付原告王宜函、丁○ ○、己○○、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戊○○)各2萬元,及自 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即原告乙○○超過4萬元之部分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⑺六簡字51號部分:【會首:庚○○;死會會員:吳美雲】 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定有明文。
 ②經查,依系爭互助會會員名單記載,被告吳美雲固有於109年



2月15日以2,800元得標,惟被告吳美雲答辯稱,我都不知道 庚○○用我的名義跟會,直到法院寄起訴狀來才知道用我的名 義跟會等語。被告庚○○亦稱,被告吳美雲實際上沒有參加這 個會,是我以他的名義去參加這個會,吳美雲也沒有來標, 都是我在標等語,互核相符,應屬可信,而原告共同訴訟代 理人於最後言詞辯論時亦稱,無法證明被告吳美雲有跟會等 語,原告就吳美雲有參加系爭合會,且為已得標為死會會員 之有利事實,迄今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定被告吳美雲 為系爭合會之已得標之會員,該會既係被告庚○○擅自以被告 吳美雲名義參加,自應由被告庚○○負給付責任。而不得向被 告吳美雲請求連帶給付會款  
 ③綜上,吳美雲此會雖已得標(死會)但實際上由被告庚○○參 加,且由庚○○標取,應由被告庚○○單獨負責,而原告乙○○、 甲○○各有2會活會,原告王宜函、丁○○、己○○、九品家具精 品有限公司(即戊○○)各有1個活會之權利,依上開民法第7 09條之9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意旨,自得向被告庚○○請求給 付原告乙○○、甲○○各4萬元,請求給付原告王宜函、丁○○、 己○○、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即戊○○)各2萬元,及自110 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即原告乙○○超過4萬元之部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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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品家具精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