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118號
原 告 謝子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慧娟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
請求「被告吳慧娟應負責修繕其因違規不當施工造成雙方房屋及
共同壁之滲漏水狀況。」,卻未以訴狀載明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
價額,以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例如提出估價單
,逐項載明施工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並暫時以此修復費用,
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
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