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代 理 人 廖淑琴
相 對 人 張豐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已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相對人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7萬1,981元迄未 付清等語。然查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里○○街00 巷00號5樓之1,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 ,且聲請人亦未提出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或約定債務履行地 在本院管轄區域之證明,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本件暫分為調字案),顯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 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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