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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為強盜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06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379號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第77條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裁字,111年度,131號
JCCC,111,憲裁,131,2022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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