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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樂桃‧來有(原名吳陳春桃)等為原住民身分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05號、306號判決所適用之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1款、中華民國90年1月17日制定公布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97年12月3日修正公布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等規定;聲請人吳姓兒童為原住民身分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752號判決,所適用之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及行
(),憲判字,111年度,4號
JCCC,111,憲判,4,20220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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