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311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駿傑(原姓名王文谷)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
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提出完整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服務契
約之彩色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
三、請提出本件電信費、補償款之計算式及說明約定條款依據,
且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或歷史帳單。
四、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並按
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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