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161號
原 告 陳海岸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易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6萬元之項目為何(
應分項列明,如醫療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其他等各
為何),應陳報請求時間、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
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如:醫療費
用單據、醫囑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請假單、薪資證明、
統一發票等證物影本)。
二、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
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