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191號
原 告 潘秀棋
訴訟代理人 洪進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和復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