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103號
原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熊德維
訴訟代理人 賴永茂
被 告 洪暐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511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