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574號
原 告 陳韋汝
訴訟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欣妍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艾伶
訴訟代理人 郭秋君
被 告 林沛淇
被 告 林瑩錚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