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1年度,82號
GSEV,111,岡補,82,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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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8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億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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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