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6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甘昊文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訴訟代理人 鄒孟珊
被 告 劉輝盛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16列及第24列中關於「國泰人壽」之記載,應更正為「三商人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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