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1年度,100號
PTEV,111,屏補,100,202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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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官有紹
官張瑞嫦
官呈泰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57,622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71,88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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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