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11年度,117號
PTEV,111,屏小,117,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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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屏小字第11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余龍鑫梁龍



余梅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880元,及自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余龍鑫梁龍鑫於107年12月6日邀同被告余梅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就學貸款,依約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清償,惟被告余龍鑫梁龍鑫於109年7月間畢業,依約應開始清償日期為110年7月1日,被告余龍鑫梁龍鑫於110年8月1日起不為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然其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余梅香既為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則陳稱同意原告請求,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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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