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11年度,399號
SLEV,111,士簡調,399,2022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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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鄒國屏
方志遠
相 對 人 吳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間之投資協議提出本件訴訟,經查,兩 造間投資協議約定日後若有任何糾紛,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仲裁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 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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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