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消小字第4號
原 告 徐維
被 告 創業家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書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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