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美蓮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運蓮之法定繼承人間給付電
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被繼承人張運蓮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記載有正確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及按照被告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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